試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試用期內單位是否需要給員工繳納社保請列出法律依據)
試用期也要交社保嗎
試用期需要交社保。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屬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在試用期是需要交社保的。
試用期一般是勞動者新入職一個單位的崗位后,由于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實際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態度不太了解,所以會先設置一定期限作為試用期,以用這段時間來觀察和考核勞動者是否滿足該崗位的職責要求。
試用期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綜上所述,試用期需要交社保,根據法律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員工在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試用期內也要交社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因此,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范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如果單位沒有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后為職工補繳。
通常用人單位與新入職的勞動者都會約定試用期,當然也有沒有約定的情況,這其實要看雙方之間的約定。而在試用期內,其實彼此都是會進行一個考察的,主要是看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所以試用期內對于勞動者待遇的保障其實就不會那么高,很多時候都是在試用期結束轉正之后才會給勞動者交社保。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在試用期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雙方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關于試用期的期限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并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之內的,其前提是要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要不要交社保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再行補交。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所以,勞動關系建立后,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是應當給員工交社保,如果你所在的單位沒有按照規定時間來交社保,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當然,試用期內如果沒有交社保,而勞動者又發生了工傷的話,這個時候工傷賠償就全部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試用期要交社保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要交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交社保的起算期限是用工之日,而不是簽訂合同之日。
若是用人單位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若是勞動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若是對于仲裁的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勞動糾紛仲裁前置。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 試用期包含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員工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試用期是否繳納社保
法律主觀:
試用期 內公司要為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員工試用期單位給員工交社保嗎?
法律主觀:
試用期公司必須給員工交社保。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也是屬于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員工試用期,企業是否需要幫其繳納社保
法律分析:需要。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根據法律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
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試用期公司要為員工交社保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期間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單位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員工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
試用期單位給員工繳納社保嗎
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1.司法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后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其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3、現在有很多單位之所以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的確是有一小部分公司是妄圖逃避法定義務,但也不可忽視現在國內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強,入職一兩個月公司覺得不合適被辭退或主動離職的事例相當普遍。而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有些人也不在意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的不是很規范。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勞動關系建立后必須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應該繳納社會保險應該已有了清晰的概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是否繳納社保
試用期是需要繳納社保的。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社保內容包含:
1、養老保險,能夠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交夠15年及其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
2、失業保險,能夠給因為失業而暫時失去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
3、醫療保險,一般個人只負擔醫療費的40%,60%由醫保部門負擔;
4、工傷保險,一般有單位繳納。在上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報銷;
5、生育保險,一般男職工也要參加生育保險。生小孩前只要是連續交費12個月及其以上可以享受報銷一部分費用。
繳納社保的條件如下:
1、年齡條件為女不滿40周歲,男不滿60周歲;
2、如果有單位已經繳納了五險一金,交相應辦理社保的資料即可;
3、如果個人想辦理社保只能參保養老和醫療,本地戶口直接去當地的社保局辦理。不是本地戶口需開相關證明長期居民。
單位不按時交社保的維權方法:
1、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可能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甚至強制征繳。
2、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可能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3、按照有關規定,企業不交生育保險費的,應補繳所欠金額及利息,并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4、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手續的,可能被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的人認為,只要還沒有轉正,那么就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單位不給買社保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雖然尚在試用期期間,但此時勞動者與單位之間也是建立了勞動關系的,按照有關規定,此時單位對該勞動者也是有購買社保的義務和責任。若單位不按照規定為試用期員工購買社保的話,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個人社保繳納注意事項
1、社會保險代繳是通過合法在京注冊的公司來進行繳納。選擇某個代理公司來代辦,就要對該公司的資質做好審查,看是否在北京合法注冊。
2、要和代辦公司確定好代繳的社會保險基數。如果代辦公司和客戶以高基數來確定金額,實際上卻以低基數來給客戶繳納,客戶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而且還會受到金錢損失。所以說,一定要和代辦公司核實所繳納社會保險基數。
3、繳納社會保險一個月后(次月),每月要和社保代辦公司索要繳費證明,或者自己在社會保險網站登陸查詢,看自己的社會保險是否真正繳納。
4、要和社保代辦公司在合同上約定好,需要手工報銷的時候,代辦公司如何收取費用,或者服務費中包含幾次手工報銷。很多代辦公司會臨時高收費,由于事先沒有約定好,會導致一些糾紛或者會使委托人多承擔些代辦費用。
5、要在合同上約定好工傷申報事宜(重中之重)。目前,很多人選擇了社保代辦公司,但是忽視了工傷約定條款。委托人一定要和代辦公司約定好,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如何由代辦公司進行申報、處理理賠等事宜。
6、要保存好每月給社保代辦公司的打款記錄。很多問題社保代辦公司也許會給客戶造成不繳或者漏繳等現象,如果一旦發生這些現象,這些打款記錄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以達到維權目的。
用人單位必須要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嗎
很多人都不清楚在試用期的時候單位應不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其一也是由于對勞動法的規定不夠了解,其二可能是因為單位說了試用期不繳納,所以員工以為試用期不用繳納社保,那么單位必須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嗎?我為你解答。
用人單位必須要為處于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嗎
必須要繳納。試用期內的員工同樣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期的一個部分,應當依法繳納社保。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可能對單位造成的很明顯的兩種結果,加大企業用工風險。
1、試用期不交社保,屬于《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法行為。一旦員工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公司就要付出巨大的工齡的經濟補償成本。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只要不追究單位的經濟補償金,也就不了了之了。但是單位規定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是合法的。然而有一種情況,員工辭職,不但不需要提前通知公司,而且還有權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其中,用人單位未依法足額繳納社保的就屬于此種情況。在單位工作沒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滿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以此類推,干的工齡越長,補償越多。
2、試用期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因為社保沒有辦理,所以社保機構是不進行任何理賠和補助的。這部分損失,將轉嫁到企業身上,由企業承擔員工所有的工傷待遇和賠償。如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傷殘賠償等一系列的賠償。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單方甚至和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交社保,試用期后如果轉正之后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造成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福利。一金不做強制要求,但是五險是必須要繳納的義務。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約定雙方一旦訴諸法律,還是要按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對單位是否應該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的相關回答,如上文所說,是必須繳納的,如果沒有繳納,員工可以在辭職時要求單位賠償,賠償金額視該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決定。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該方面的內容請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