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義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依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律,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相關法律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哪些法律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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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么法律后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限期支付、差額支付等,具體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不及時支付員工工資有什么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
(一)限期支付。
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
(二)差額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這個規定的金額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不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
(三)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快車編輯溫馨提示。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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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資支付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全國適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的規定更詳細、具體,各省也有類似細節規定,可百度搜索)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二年。
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相應的工資報酬;未列明且無法舉證已支付的,視為未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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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用 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制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 拖欠工資 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 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 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 經濟補償金 。 2、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將要承擔行政責任: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 賠償金 。 二、企業拖欠工資如何處罰 至于對拖欠工資如何處罰,《 勞動法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違反本 法規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勞動法》 行政處罰 辦法第六條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等問題的,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你們可以找公司負責人再協商一下,如果還不行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三、哪些不是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以下情況不屬于無故拖欠工資: 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工。 不管是拖欠工資還是 克扣工資 ,其實這都會對員工的利益造成損害,另一方這也屬于企業的一種違法的行為。另外,有些時候企業支付員工工資可能會以實物代替,但按照法律中的要其,工資報酬的支付只能以貨幣的形式進行,因而這樣的情況下其實企業的行為也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所以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