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員工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嗎(合同期滿了單位不續簽,賠不賠錢)
如果合同期滿一年后不續簽了提前多久通知我們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時,單位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但是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沒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工資怎么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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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年合同到期不續簽要提前多久通知
三年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簽了勞動合同辭職的幾種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不需要提前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綜上所述,你的問題有得到解答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員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續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當提前通知,那么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提前通知是違約行為,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用人單位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用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但是勞動者如需續簽,一般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不續簽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不續簽一般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其相關規定為: 1、勞動者不續簽的,告知用人單位后可以直接辦理離職手續。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