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有哪些法律風險(隱名股東協議)
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真的OK嗎?
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真的OK嗎?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向公司出資,實際出資人不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公示文件中記載,實際出資人被通稱為隱名股東,代持股人被通稱為名義股東。隱名股東雖然沒有記載在公司章程等公示文件中,但是卻實際享有投資收益等部分或全部股東權益。
一、隱名股東風險
1、代持股協議可能無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反之,則無效!
2、代持股權被名義股東擅自處分的風險
因代持股權登記在名義股東名下,在法律上將被視為名義股東財產,可依法進行處分,第三人難以得知真實的股權真實情況。且若受讓代持股權的第三人為善意時,隱名股東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的權利往往已經收到嚴重損害。
3、無法顯名
如上文所述,隱名股東想要顯名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公司經營過程中不確定因素小紅書非常多,因而隱名股東想要顯名變得不確定。
4、無法分紅、無法參與公司決策。
二、名義股東風險
1、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名義股東不能以股權代持為由進行抗辯。
2、承擔公司債務
若公司未經過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公司債權人可能以股東未盡到股東監管職責及清算義務,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向轉讓方承擔責任
股權代持也可以理解為委托關系名義股東為受托人,隱名股東為委托人。名義股東代隱名股東出讓股權時,若未向受讓方披露隱名股東,當隱名股東不履行義務時,受讓方有權要求名義股東承擔相應責任。
4、難以退出公司
我和同學合伙創業,隱名股東承擔的法律風險?
隱名股東常見的法律風險1、股權代持協議如果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法定無效情形,不受法律保護。2、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包括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討論和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紅利分配權、股東(大)會臨時會議召集請求權和提案權等。顯名股東可能不按照代持協議的約定向隱名股東支付投資收益,從而使隱名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3、顯名股東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并登記于工商檔案信息,如顯名股東不能償還自身債務時,代持股權可能被法院或其他機關凍結,甚至被強制執行以償還顯名股東的債務,隱名股東的權利將受損。4、顯名股東如超越委托權限而擅自處分了代持的股權,隱名股東無法依據其實際股東身份而要求受讓股權的善意第三人返還股權,只能通過股權代持合同要求顯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5、顯名股東若為自然人,其離婚或死亡時,代持股權有可能卷入繼承或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糾紛。顯名股東如為法人,遇到公司合并或分立事項時,代持股權的處置有可能陷入爭議。6、隱名股東可以依據股權代持合同要求顯名為公司股東,但是必須通過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進行股權轉讓的形式實現,有可能產生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7、有限責任公司的隱名股東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成為實質性的顯名股東,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如果未能滿足“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這一條件的,隱名股東將可能無法顯名。
隱名股東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隱名股東對第三人的法律風險:隱名股東無法以名義出資人不具備股東資格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隱名投資協議被認定為無效;隱名股東要行使股東權益,則需通過漫長的訴訟途徑;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