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該如何確定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確定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等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有三種會因為未成年人父母是否有監護能力而不同,具體而言: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監護能力,那么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現已逝世或沒有監護才能的,由有監護才能的祖爸爸媽媽、外祖爸爸媽媽、兄、姐,或與未成年人聯系密切的、情愿承當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贊同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如果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怎么確定
法律分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臨護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廣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相仟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原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堂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屆:(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妻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原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范圍是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何知道自己的監護人是誰
如果是孩子的其他近親屬或基層組織,可以去派出所查詢戶口檔案信息。
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一般確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法定監護人。即確定法定監護人就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法律來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數人,其都依法具有監護能力。
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父母在怎么確定監護人?
一般父母健在的情況下,父母就是孩子的監護人。 一、怎樣確認監護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監護人可以變更嗎?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后,原監護人的 監護權 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并不意味著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 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在確定了監護人之后,監護人就應該擔負起職責,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來說,比較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其財產也由監護人保管,可以被監護人合理利用,在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前,最好咨詢一下專業的 律師 ,讓律師幫忙分析自己的處分行為是否有利于被監護人,以免惹來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因為對于被監護人的某些財產,監護人也不能作出處分。 綜上所述,大家知道 父母在怎么確定監護人 了嗎?沒錯,我們在沒成年之前,父母健在的的話,毫無疑問,我們的監護人就是父母,也有特殊情況,我們的監護人也不是一塵不變的,遇到特殊情況,我的監護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更改的。
如何選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