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中主體及訴訟地位怎樣確定(股東代表訴訟提起的條件)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范圍
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原告當然是公司的股東,雖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應該先請公司的監事會或董事會提起訴訟,但實際上監事會和董事會也是按照股東的要求提起的訴訟,所以原告只能是股東,不過,起訴結果是由公司承擔的。
一、通常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誰?
股東代表訴訟以公司股東為原告。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股東代表訴訟是基于股東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濟請求權而產生的,這種權利不是股東傳統意義上的因其出資而享有的股權,而是公司的權利轉由股東行使。因此,要注意股東直接訴訟和股東代位訴訟的區別。股東直接訴訟是直接根據其出資而享有一定的起訴權,維護自身的權益,而股東代表訴訟只是股東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訴訟請求權,其獲得的利益或判決的結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擔,而與股東私人利益并無掛鉤,股東只是間接地享有公司獲得的利益。
(2)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一人或多人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但并非只要是公司的股東,在任何條件下都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為了防止部分股東濫用訴權或者進行惡意訴訟,作為原告的股東必須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
(3)法院判決的結果直接由公司承擔。股東是名義上的起訴方,法院對該案的判決結果都直接歸結于公司承擔,這是股東代位訴訟最典型的特征。
(4)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是公司怠于行使訴訟權利。也就是說,若公司不采取訴訟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則可能導致公司權益受損,只有在這種條件下,才可能發生股東代表訴訟。而怠于行使的情形《公司法》規定了三種: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形下。
在股東代表訴訟案件中,股東要維護的并不是個人權益,而是公司利益遭受損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一般情況下股東不能直接起訴,除非情況緊急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等有關部門收到起訴請求后,在30天內沒有起訴的,股東才能直接起訴。
股東代表訴訟中主體及訴訟地位怎樣確定
法律主觀:
股東代表訴訟中主體有:公司、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公司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是被告、有利害關系的人是第三人。但是公司股東應該滿足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這個條件才可以成為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四條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
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股東代表訴訟應當列公司為第三人嗎
在我國的 訴訟 法律制度當中,訴訟程序多種多樣而這些訴訟程序往往適用于各種各樣的社會案件和糾紛,其中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往往是屬于股東為公司 打官司 的一種特殊制度,公司應被列為第三人參加股東代表訴訟。公司應當參加訴訟且其訴訟地位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一、股權轉讓 合同糾紛 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一)訴訟主體 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 涉及到轉讓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如請求履行 轉讓合同 ,請求支付股權轉讓款并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或者請求解除轉讓合同,請求認定轉讓 合同無效 等等。這類糾紛主要適用 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 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 如《 公司法 》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但關于購買價格如何確定,是以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還是以公司凈資產重新進行評估確定價格,實務中存在不同認識(對于未約定轉讓對價的,下文詳細闡述),筆者認為,關于購買價格的確定應綜合考量對外轉讓合同的價格是否存在惡意抬高價格的情況,結合公司凈資產評估確定的價格,擇一合理價格。再如,股權轉讓 合同履行 完畢,因出讓股東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東的告知義務,公司其他股東主張合同無效并請求行使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中。這類糾紛需要結合公司法與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并追加為第三人。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 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 債權人 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 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 1)顯名股東將其名下股權轉讓、 質押 ,或者顯名股東的債權人要求執行顯名股東的股權等行為,屬合法有效。因顯名股東自身的 債務 導致其名下股權被執行,從而損害隱名出資人利益的,隱名出資人可以根據其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合法協議主張權利。 2)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約定,將其出資及與顯名股東之間約定的收取投資回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協議,我們認為,該協議因不符合 股權轉讓協議 的主體和客體的要求,不屬股權轉讓協議,屬于 債權轉讓協議 ,該協議的效力不受《公司法》第72條的約束。但是,隱名出資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質押行為無效,其債權人也不能要求執行相關股權。 上述案件中,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應適用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一般適用公司法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應適用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 5、股權善意取得引發的糾紛案件 公司股權被無權轉讓后,受讓方主張善意取得公司股權。該類案件中,既要考慮公司法律關系具有外觀公示的特點,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護公司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類案件多產生于其他股東對于股權轉讓存在異議,一般是其他股東作為原告,而善意取得第三人與公司為被告。 6、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的糾紛案件 股權轉讓糾紛中涉及公司決議無效或撤銷,當事人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請求撤銷上述決議的,應當列公司為被告,對決議涉及的相對利害關系人,可以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 管轄 法院 因股權轉讓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以《 民事訴訟法 》中管轄的相關規定為基礎,但要綜合考慮公司所在地等因素來確定管轄法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 約定管轄 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 民訴法 對 級別管轄 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是公司
法律主觀: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被告范圍包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侵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應當經過前置程序。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是股東。
法律客觀:
根據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依現行《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的適格被告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他人”。立法雖然沒有對“他人”的范圍予以明確,但公司的控股股東、其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也應解釋為包含在“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對公司實施了不正當行為而對公司負有民事責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對其行使訴權的情形下,都可以成為股東代表訴訟的被告。這種寬泛的解釋有利于充分發揮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作用。由此可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其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救濟功能,即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時,通過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方式,使公司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或其他救濟,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并最終保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其二是預防功能,即通過增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等相關人員從公司謀取不當利益的風險成本,從而起到預防、減少該類行為的作用。
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一、
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被告分別是誰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股東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制度。
1、股東直接訴訟的原告
股東直接訴訟所要保護的是利益是股東自已的利益,而非公司整體利益,訴訟結果利益歸屬于股東自身,也非公司,故原告應為股東自已,而非公司。
2、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
股東直接訴訟的對象可以是公司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在股東直接訴訟中的地位
為查明案件事實,可根據法律規定將公司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股東直接訴訟
二、
股東直接訴訟制度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
(1)侵犯知情權;
(2)侵犯分紅權;
(3)股東僵局,司法解散
總結:董、監、高害股東,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勝訴收益歸個人。
三、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主體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公司怠于追究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二、什么是股東直接訴訟?
股東直接訴訟,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或者其他權利侵害人提起訴訟,該訴訟結果直接歸屬于股東。
三、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
一般來說,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產生原因不同。
股東的權利雖然多種多樣,但總的來說,股東的權利可以分成兩大類:股東的個人性權利和股東的共同性權利。股東個人性權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確規定股東可以單獨要求并實現的權利,諸如分配權利、認購股份的權利、要求記錄其投票表決的權利等。股東共同性權利則是指股東根據與公司成員之間的契約而享有的、能夠對公司事務和事項作出決議的權利。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公司性權利因公司本身遭受到侵犯而間接受到損害,只有當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訴時,才可以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股東直接訴訟的起因則是因為股東個人性權利受到侵犯,股東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訴訟目的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雖然公司和股東個人都是侵害行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東個人是間接受害者,股東提起訴權的目的是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間接地維護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個人是侵害行為的直接受害者,股東行使訴權的目的是純粹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個公司的利益。
(3)訴訟被告不同。
股東直接訴訟只適用于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侵害股東利益的情況,也即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經理、監事和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代表訴訟適用的范圍則比較廣泛,凡是公司依法享有的訴權,只要公司機關不能或者怠于行使,股東均以代表訴訟的形式提起。因此,股東代表訴訟中的被告除了包括前述股東直接訴訟的被告外,還可以是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主體。
(4)訴訟歸屬不同。
在股東代表訴訟中,原告股東僅享有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至于實質意義上的訴權則屬于公司,即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互相分離的。因此,即使原告股東在代表訴訟中勝訴,則勝訴的利益應當歸于公司,而非原告股東。倘若原告股東敗訴,則不僅由原告股東負擔該案的訴訟費用,而且該案的判決對于公司產生既判力,不僅其他股東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訴訟,公司的機關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為公司提起直接訴訟;而在股東直接訴訟中,股東所享有的形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質意義上的訴權是合一的,無論股東勝訴抑或敗訴,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歸屬于股東,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5)訴訟程序不同。
公司訴訟主體要怎樣確定
公司訴訟主體的確定一、股東權確權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確定1、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股東權爭議的一般情況下,以股東及公司為訴訟主體,即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如果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可以將公司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2、在公司成立后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或者股票,股東提起股票交付請求權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二、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1、公司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議決議強制轉讓股權的或者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者其他條件的,認為股東權利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2、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害為由提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3、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4、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務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三、公司會議效力糾紛主體的確定1、因表決權效力發生爭議的,以公司為被告,其他利害關系人為第三人。2、以為股東會議侵害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3、董事會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或者不按時召開股東會,股東要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的,應列公司為被告。4、認為公司股東會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應列公司務被告。 四、股東出資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補繳出資。2、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公司可以以該股東和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公司違法抽回出資或股本的股東返還出資或股本的,可列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等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出資合同或者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成立后或者設立失敗的,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提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5、公司實有資本不足,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公司債務的。有權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追償。6、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不成或募股批準被撤銷的,已經繳納出資的認股人可以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訟,要求其返還出資及利息。五、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應列股東及公司為訴訟當事人。六、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訴訟應列股東及公司為訴訟當事人。七、股東董事經理損害公司權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以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2、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鑒、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占人為被告要求其返還,并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以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3、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應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者賠償損失。 八、股東代表訴訟主體的確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應當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當是作出不當行為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另外,公司也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九、公司解散請求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1、公司出現《公司法》第180條規定的公司應當解散的情形時,股東提起公司解散的,應列公司為被告。2、公司債權人認為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后未履行清算義務而要求其承擔相關責任的,公司未注銷的,應列公司及清算義務人被告;公司已經注銷的,應列相關清算人為被告。
公司訴訟主體怎么確定
一、股東:
股東享有股東權,這是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
二、公司: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設有獨立的組織機構、獨立承擔自身的財產責任。為維持公司的正常運營以及法律特性,財產權和管理權的擁有必不可少。公司作為原告提起的訴訟,一般都是基于維護自己的財產權或管理權。
三、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
公司法主要是對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苛以義務而沒有賦予權利,因為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最主要權利就是獲得工作報酬的權利,此項權利的實現,并非公司法調整的范疇,而由勞動法予以調整。在公司訴訟中,一般沒有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原告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訴訟主體地位如何確定
確定民事訴訟主體,首先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其次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一、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
審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應當正確地確定訴訟主體,訴訟主體確定錯誤,實體處理結果必然會不正確。確定訴訟主體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審判實踐中卻遠遠不那么容易。因此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確立訴訟主體是值得研究的。
(一)確立訴訟主體的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又稱案件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論活動,并受法院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在審判實踐中,實際存在兩種性質的當事人:一種是程序法上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指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的原告和被告。因為這時的當事人是否在事實上真的存在利害關系還是個未知數,真正的利害關系只有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后才能確定,因此稱為程序法上的訴訟主體。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是指經過案件的審理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當事人,這些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稱為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
審判實踐中,由于認識上的差異,這兩種當事人經常交織在一起,給法院正確審理案件帶來了麻煩和困難,因此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正確確定訴訟主體就成為首要的任務。
(1)兩種訴訟主體的構成要件:
程序法上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開庭審理沒有結束前的當事人,構成這種當事人有以下要件:一、被告是原告認定的案件當事人。一個案件的成立,必須有原告和被告。原告在向法院起訴之前有自己主觀上認定的被告。如果案件的原告不認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侵害自己利益的當事人,他就不會對其進行起訴。由于在案件審理之前不能確定真正的當事人,因此凡在訴訟內明確表示為原告和被告的人,不論是不是民事權利或法律關系的主體,以及對訴訟權標的有無訴訟實施權,都是當事人。
(2)實體法上訴訟主體構成的要件:
實體適格的當事人,是在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依法確定有權以自己名義支配訟爭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亦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放棄民事權利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否定,承認訟爭民事義務的主體。構成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一方,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借貸糾紛案件,案件的訴訟主體必然是債權人或債務人或與債權債務有利關系的第三人。
(二)當事人必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他人的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等都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三)、當事人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如果參加案件訴訟的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的約束的人,如證人等就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實體法上的訴訟主體的審查認定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項目,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系,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著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么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系存在,那么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二、什么是民事訴訟
1、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2、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于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一個案件,到法院受理過程,肯定會有一個原告一個被告,這個當事人原被告就是訴訟主體,有主體,整個案件才能夠順利的進行下去,才能夠審判,最后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進行客觀 的評價,所以訴訟主體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