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監護人的條件是什么(指定監護人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監護人的規定
法律監護人是為未成年人或成年無行為能力人提供保護和管理的人員,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公民。法律監護人的組成、職責及權利等方面均受到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
法律監護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為未成年人或成年無行為能力人提供保護和管理的專業人員。法律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全面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公民,并經過法院的審核才可以擔任監護人。法律監護人主要職責包括負責被監護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管理,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代表被監護人簽署法律文件等。法律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在國家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要求他們優先考慮被監護人的利益和需要,并在尊重被監護人意愿的前提下,作出最佳決策。同時,法律監護人還應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同時積極傳授知識和技能,幫助被監護人健康成長。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監護人并非在所有事務上都能代表被監護人行使權利,例如,無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無行為能力人,他們在婚姻、財產、繼承等方面,還需經過法院的批準才能采取相應的行動。
法律監護人的組成有哪些?法律監護人的組成主要包括自然人監護人和機構監護人兩種。自然人監護人一般是由家庭成員或其他親屬來擔任,如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機構監護人通常是法院、社區、人民團體、慈善組織等單位或組織來擔任。
法律監護人是未成年人或成年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他們的職責不僅僅是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還需要關注被監護人的個人發展和成長。法律監護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素質和條件,并在法律的約束下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升自身素質和才能,以更好地服務于被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未成年人或者成年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監護人。法律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犯罪記錄的公民。法律監護人的組成、職責及權利等方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監護人的條件
法律分析:我國監護人的條件是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如何向法院申請成為監護人?
對于 監護人 的條件是有一定的限制,并不是誰都能夠成監護人,那應該如何向法院申請成為監護人呢?根據法律的規定,想要成為監護人,應該具有監護的行為能力,并且要對被監護人的行為負責,具體還看下面的文章。 一、如何申請指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于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了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為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為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為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三、指定監護的形式 根據《民通意見》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關組織指定監護人既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又可以口頭形式通知被指定人,而無須同時通知其他當事人或其它有關組織。”這是因為: 1、根據《意見》第十九條的規定,只有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才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而其他當事人沒有這種權利; 2、有關組織之間都是并列關系,某一組織無須經過其他有關組織的同意,也不需要經過協商,便能作出指定的決定。這就決定了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只需某一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的原則予以指定,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被指定人即可(在實踐中還是以書面通知為妥)。 要想成為監護人,首先應該向法院提交申請,在申請之前應該要遞交材料,同時當這些條件都具備了,就能夠向法院提交申請,成為監護人了。國家對于監護人的法律規定也是比較嚴格,從民法通則當中就能夠看出。
作為子女的監護人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能給孩子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長的生活學習環境;
3、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惡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申請監護人資格證明都有哪些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 67、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 代理 人。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期間的法定代理人。 198、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 裁定駁回起訴 ;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 判決書 應送達起訴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21.夫妻 離婚 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 監護權 ;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 侵權行為 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 連帶責任 。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 收養 ,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如未成年人或者相應的人群無監護人對其監護。相關的親屬或者朋友等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申請對這類人的監護。
做一個合格的監護人的相關事項是什么?
我們都知道了, 監護人 的概念是什么意思,同時也能夠了解做作為一個合格的監護人,應該需要具備哪些條件,但是如果想要了解做一個合格的監護人的相關事項是什么?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下面我們一起來詳細看。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以下程序與方式確定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所以通過閱讀本篇文章之后,我們就能了解了,什么是監護人,畢竟能夠了解關于監護人的一些相關意義,你能夠了解了怎樣確定做一個合格的反派監護人唐粥的相關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