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合同履行地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怎么確定擔保合同糾紛管轄
擔保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方法:
1.合同中有約定的管轄地法院,按照約定處理;
2.約定的管轄法院違背級別管轄、專屬管轄的,約定無效;
3.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擔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1、保證合同;
2、抵押合同;
3、質押合同。
4、按照相關規定,股份、有價證券等財產進行質押時應當進行質押登記才生效。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5、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原則亦稱合意管轄原則,是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將他們之間已發生或可能會發生的涉外民商事爭議,交付某國法院審理的管轄權制度。
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3)必須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
(4)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 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