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權怎么確定(行政訴訟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行政訴訟管轄權怎么確定(行政訴訟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行政訴訟管轄權怎么確定(行政訴訟法院管轄權怎么確定)
1.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于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眾和執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原則如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理和地域管轄兩種。在地域管轄方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管轄確定方式如下:
1.一般經過復議,無論復議機關維持決定或者做出改變決定或者不作為,都可以選擇原機關所在地或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4.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