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拍賣如何確定價格(破產拍賣網站)



破產拍賣如何確定價格(破產拍賣網站)
破產拍賣如何確定價格(破產拍賣網站)
法院拍賣房屋價格確定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種:
1、與當事人(原業主)進行議價
一般來說,法院在拍賣之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去跟房屋雙方的當事人進行協商,并且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里面商議出來一個結果。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議價或者跑路了下落不明,那法院可能會考慮采用其他的方式決定評估價。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議價結果達成一致,且合理合法,那么這個議價結果就會成為該房屋的參考價。
2、找房管局定向詢價
采取這種方式確定評估價的,法院會向房管局等機構提前出具詢價函,而且詢價函里面會寫明要求、完成期限等事項。在接收到法院的詢價函以后,房管局(或其他機構)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出具詢價結果作為房屋的評估價。
3、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網絡詢價
目前可以進行網絡詢價的平臺并不多,僅有京東、工商銀行和淘寶三個渠道。這些平臺的都有自動生成評估價值的工具,只需要在這些平臺的拍賣欄目里填好各項相關信息即可。
4、委托評估公司估價
如果想找評估公司進行房屋估價,法院會要求雙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在評估公司名單中協商出三家評估機構,并且確定好評估順序。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協商好或者有一方跑路了下落不明的,就會通過隨機搖號來確定三家評估機構及評估順序。確定好順序后,法院會向順序在先的機構出具寫清楚財產名稱、物理特征、規格數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的評估委托書,同時還會將已查明的財產情況以及相關材料交給評估機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之后應當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載明評估財產的基本情況、評估方法、評估標準、評估結果及有效期等內容。
這也是目前我們看到法院采用的最多的方式,因為通過評估機構的評估,我們可以更加直接通過數據去評估房產的價值,減少市場價格的誤差。
拍房為什么起拍價這么低?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所以法拍房的價格就很低。此外還有其他幾個因素。
1、政策法規決定價格低
從政策來說,舉一個例子,評估價為100萬元的房子,保留價最低為80萬元。如果這一次流拍,下一次重新拍賣,最高可以再降價20%,也就是64萬元。如果第二次拍賣還沒人買,那第三次就會直接以更低的價格變賣。
2、法院急需變現,急需結案法拍房變現性高
法院拍賣法拍房的目的是希望通過拍賣折抵價款,賠付給債權人,能夠盡可能快速的將債務償還。為了達到較快的變現要求,所以趕緊賣掉,所以起拍價很低。
3、買方能掌握價格,太高就沒人買
商品房,賣個幾年,部分房地產商為了多賣房價捂盤惜售,房子價格上漲的事例不勝枚舉。但法拍房的售賣是時間限制的,一般為60天,如沒有競買者出價,流拍之后,第二次拍賣時還會出現降價的情況。一些標的價格較高的房地產法拍案,動輒上億的價格經常會出現流拍數次之后才會成交,所以價格的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價格要是太高就不買了。
4、法拍房有隱患也有風險導致買的人少
法拍房有一些隱藏的風險,也經常有被坑的新聞,正因為有風險,所以很多人想買但又不敢買,導致購買人減少,從而競拍過程比較順利,沒有太多人抬價,這也是法拍房價格低的一個原因。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清算時確定公司的資產價值的方式:
1、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屬于評估變現財產,經評估機構確定評估價后通過公開拍賣、出售等方式實現變現;
2、貨幣資金屬于無需變現的財產,可用來直接清償債務;
3、交易性金融資產屬于易于變現的財產,可通過銀行、證券市場迅速變現等。
法律客觀: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 工資 、 社會保險 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 公司債務 后的剩余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原則上來說是不可以的。
如果第一拍賣流拍,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不低于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八折;如果第二次拍賣流拍,由債權人會議授權債權人委員會擬定并實施新的資產變價方案,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拍賣的起拍價與保留價一致。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房產部分為評估價,其余資產部分為變現價。
破產拍賣的前提是破產。破產是指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有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并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程序制度。而破產拍賣實際上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變為金錢財產的一種變價方式,是反映將破產財產以公平競爭的方式,確定其財產的價格,并將其出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企業破產后資產拍賣如何分配,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相關規定,具體如下: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于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第二十七條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第二十八條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法院拍賣的房屋價格確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
①需要和當事人進行討論:一般法院在拍賣房屋之前會和房屋的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其中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特別配合的話,或者是已經跑路了,那么法院會考慮選擇其他的方式來對房子進行價格的評估。但是如果雙方協商結果達成了一致,并且是合法且合理的,那么此時這個協商的結果就會成為該房屋的拍賣參考價。
②會找房管局定向詢價:法院也會向房管局提前出具詢價函,在接收到詢價函之后,房管局會在指定的期限內出具一個詢價結果,而這個結果可以作為房屋的評估價。
③在司法網絡詢價平臺進行咨詢:其實現在可以進行網絡詢價的平臺不是很多,比較常見的就是京東,工商銀行,還有淘寶這幾個渠道。
④會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法院也可以找一個房屋評估公司來進行評估,在評估之后,當事人是需要支付一些評估費用。
法律分析:破產拍賣的價格,由管理人依法擬訂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再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來確定。管理人可以按照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適時變價來出售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拍賣房產價格怎么定:法院司法拍賣是會設置保留價的,保留價一般是司法拍賣的起拍價格,而保留價一般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破產企業的資產拍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5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因此,在破產案件中,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基本方式是以拍賣方式來實現財產的變現。在清算組組織拍賣之前,一般要先行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然后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拍賣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