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加班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員工加班統計明細表)
加班費證據屬于誰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加班工資舉證 責任的承擔 如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供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則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關于審理 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 主張加班費 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客觀: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第九條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加班舉證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者對加班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加班的具體時間、加班費計付標準及已支付的加班費數額舉證。 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時間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加班事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由用人單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審批單、打卡考勤記錄等,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法律如何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舉證責任
關于加班費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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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加班費舉證責任的法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加班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加班的勞動爭議的舉證責任一般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加班事實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若加班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審批單、打卡考勤記錄等,則由用人單位提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加班工資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加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