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期限有多久(案件審理時間最長是多久)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律主觀:
不同種類的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根據適用的程序不同,其開庭審理的期限也有所不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法院的審判期限有多長
審判期限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一般是兩個月左右,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審判期限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一般是兩個月左右,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事審判中發現刑事罪怎么處理
1。這個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審理民事案件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并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并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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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院案件審理期限
一、法院案件審理期限多長
1、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到六個月內。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沒有最長的規定,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中止執行的能否結案
中止執行的不能結案。中止執行不是法定的結案方式,根據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案外人以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為由中止執行的。在執行中,案外人或被執行人以異議理由當場對抗執行的,引起的是停止執行,但不一定必然引起執行中止。如果因此中止執行,應當遵循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即由執行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聽證審查異議是否成立,異議不成立的應當繼續執行,認為異議成立的方可裁定中止執行。
民事案件審理時間最長是多久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延長后可以是十二個月,還需要延長的,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一、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
1、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2、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質的不同:
1、性質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而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屬于階級矛盾性質。
2、適用的實體法不同。民事案件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而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法律是刑法。
3、適用的程序法不同。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審理刑事案件則適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三、延期審理計入審理期限嗎
1、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況無法準時參加開庭審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訴訟審理期限之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不計入審理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
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案件審理期限有多久?
要看情況,案件分為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案件不同審限不同。一、一審審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二、二審審限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準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三、再審審限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四、不計入審限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2)鑒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至鑒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鑒定結論之間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們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也就是半年的時間。但是這只是原則規定,也有例外,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那么需要延長的話,由院長來批準。
一、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與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針對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的這個問題,其實是不難找到答案的的,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也就是半年的時間。但是這只是原則規定,也有例外,需要延長的話,由院長來批準。
法院審理案件審理期限是多久
法院審理案件審理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案件的審限從立案次日開始計算,至結案之日截止。下列期間不計入審限:
1、案件對被告人精神病等進行專業鑒定的期間;
2、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期間;
3、合議庭成員、檢察員等相關人員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法院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案件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一個月的期間;
5、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間;
6、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