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上學的監護人如何(為孩子上學變更監護人)
孩子到了讀書的年齡爺爺奶奶可以可以監測人嗎? 爺爺奶奶做監護人需要辦什么手續?
如果父母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可以由其他成年親屬或者其他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需要進行以下手續:申請監護人資格:在當地民政局辦理申請監護人資格的手續,需要提供相關身份證明和證明材料。
接受監護人培訓:在民政局進行監護人培訓,了解相關法律和監護人職責。
申請監護人職責:由法院依法進行監護人職責的確認。
簽訂監護協議:監護人需要與被監護人簽訂監護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以上步驟可能會因地區和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建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學籍上第一第二監護人怎么填
學籍上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要根據監護關系填寫,通常第一監護人是父母,第二監護人是爺爺或奶奶。
學籍上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是指在監護關系中排名靠前和靠后的兩個人員,一般是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根據教育部門的規定,學籍信息中第一監護人的填寫應優先填寫父親或法定男性監護人,第二監護人的填寫應優先填寫母親或法定女性監護人。
具體來說,如果父母都在監護關系中,那么父親或法定男性監護人填寫為第一監護人,母親或法定女性監護人填寫為第二監護人;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在監護關系中,那么該父母填寫為第一監護人,沒有監護關系的其他人員可以填寫為第二監護人(例如祖父母、叔叔阿姨等),但應具備法定監護資格。
需要注意的是,學籍信息中的監護人填寫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能隨意填寫或造假,否則可能會涉及到法律責任。同時,在填寫學籍信息時,還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確保填寫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填寫學籍信息的注意事項
1、仔細核對個人信息:在填寫學籍信息時,必須認真核對個人信息,確保填寫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出生日期等與證件上的信息一致,避免因填寫錯誤而影響后續的學習和生活。
2、按要求填寫信息:不同學校的學籍信息表格可能略有不同,需要仔細閱讀表格說明,了解各項信息的填寫要求和格式,按照要求進行填寫。
3、填寫真實信息:填寫學籍信息必須如實填寫,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個人信息,否則可能會面臨校紀校規的處罰。
4、保護個人隱私:在填寫學籍信息時,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如不需要填寫的信息應留空或打“×”,避免泄露個人隱私信息。
孩子監護人要如何辦理
法律分析:開具法定監護人證明,應該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開。需要帶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其復印件。《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為孩子上學怎樣變更監護人
法律分析:未成年的監護人是法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只有出現法定情形,才能依法變更。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可以變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在我們國家,如果一提到監護的責任的話,可能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除了這種監護,還存在著對于精神病人的監護等等,當然,我們國家在法律當中規定的監護屬于法定監護,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小孩上學的 法定監護人 是哪些? 一、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哪些? 《 民法典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 監護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法定監護人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6868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條6868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小孩正在上學,并且沒有成年的話,那么他的法定監護人是屬于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是喪失了監護能力的話,那么可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他們的監護人,法定監護人必須要履行的責任,是保護他們的一些合法權益。
小孩子上學有法定監護人嗎
小孩上學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如果父母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然后就是兄長以及姐姐,最后就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