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公司解散單不必清算(什么情況下可以解散公司)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清算?
公司只有在破產和解散的情況下需要清算,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判決解散公司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如果公司的經營已經發生了問題,就是難以再正常開展業務;如果公司繼續存續,會使公司的各個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公司內部的各位股東或董事局之間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都不愿意讓步或妥協;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股東之間對彼此的意見都無法接收因此促成不了合作協議,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營甚至處于停滯的狀態。,2、提起訴訟的股東已經使用了所有能用的經濟手段,但是通過其他途徑還是不能解決公司僵局或欺壓行為。,原告已經使用了股東的相關權利去挽回公司的經營,但是任然無法恢復公司運營狀態,解決不了公司的問題。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就可以選擇訴訟的手段來提出解散公司。股東向法院提出訴訟的請求時要提交自己無法挽救公司問題有關證明材料。,3、并不是每一個股東都能提起解散公司的請求,提出解散公司的股東必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百分之十以上的表決權才可以。,這里要注意的是,提出訴訟的原告可以是一個股東,也可以是數個股東,人數沒有明確的限制。但是所有股東合計持股應該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十,這個要求是要以起訴之日為準。,公司判決解散申請執行的相關步驟如下:,1、成立清算組。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成員即可以是股東、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將解散的公司超過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被依法責令解散或者因為撤銷許可而解散時,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組。,2、通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3、注銷登記。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4、公告公司終止。公司注銷登記后,在本公司所在地發布公司解散公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們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如協商不成,員工可依法向單位所在地或勞動關系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幾種情況是什么
公司解散的情況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公告債權人,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清算
法律分析:以下條件可以要求公司清算:1、公司因營業期限屆滿而解散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3、人民法院應股東的申請予以解散公司;4、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解散。5、公司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或者公司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
1、含義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并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緣由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一般解散原因、強制解散原因、股東請求解散。一般解散原因是只要出現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強制解散原因是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于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3、程序順序上區別
解散程序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后算”的體制,解散并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
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后,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解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司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