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雙方都有孩子財產要如何處理
二婚雙方都有孩子財產怎么分
法律分析:婚后的財產,屬于再婚夫妻個人或者共有部分,在再婚夫妻沒有死亡之前,子女無權分配和繼承。再婚夫妻一方死亡,首先需要對財產確權,確定那些財產屬于死者個人所有。規定是,再婚前的登記在個人名下的屬于登記人婚前個人財產,再婚后取得共有財產有一半屬于死者個人所有。
以上屬于死者的合法財產可以作為遺產,有繼承人辦理繼承。
先看死者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要按照遺囑執行繼承。
無遺囑前提,要按法規規定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再婚配偶),死者子女(死者所有親生子女和繼子繼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擁有的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妻子是二婚,有兩個女兒,又跟現任丈夫生了一個孩子,那這對夫妻的遺產怎么分配?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雖然對于丈夫而言,兩個女兒不是自己的孩子,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說,這兩個孩子與第三個孩子擁有同樣的繼承權,遺產是三個孩子都可以分到的,而且分配的份額也是一樣的。
這么說好像是對于第三個孩子不公平似的,但是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只要這兩個女兒跟隨這對夫妻一起生活,且都在一個戶口本上,那么就是男方的女兒,自然就享有了繼承權。
二婚夫妻女方有個孩子,男方沒有孩子 ,離婚后財產怎么分?
二婚夫妻的孩子屬于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這種情況也就是說女方帶來的子女可以繼承繼父與母親的遺產,如果二婚夫妻再育有子女,那么再育子女與繼子女可以平分財產。但是雙方已經離婚的情況下,子女與分財產沒有任何關系。
無論頭婚還是二婚,子女都不參與財產分割
婚姻財產與孩子并沒有關系,如果是頭婚夫妻,那么離婚不帶孩子的一方對帶孩子的一方有支付贍養費的責任(孩子在未成年的情況下)。
如果是二婚夫妻,則繼父母與繼子女并沒有贍養關系,所以無需支付贍養費,子女也不參與財產分割。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均等分割
在夫妻離婚后,二者的共同財產會均等分割,如果是婚前財產,那么由個人所有,不需要再進行分割。這一點與頭婚夫妻并沒有區別,只需要清查資產哪些由個人所有,哪些屬于共同財產。
二婚夫妻一般情況下都具備一定的財產基礎,所以要注意婚前財產需要有一定證明,尤其是房產或者車產等大額資產需要注意。
分割方式
如果雙方是和平離婚,那么只需要清點相關資產,夫妻二人內部劃分就可以。如果雙方無法和平劃分財產,那么就會提起訴訟,提交財產所屬的證據,由法官來分割離婚財產。
無論如何劃分,離婚的財產都與孩子沒有直接關系,是夫妻二人的財產訴訟請求。對于彩禮方面,如果二人沒有夫妻之實,那么彩禮應該退還。如果彩禮造成一方經濟困難的,那么彩禮也會被判定退還。夫妻約定應該以紙面方式呈現,一切以書面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