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是否會有孕婦三期賠償呢(公司解散孕婦怎么賠償)
公司辭退孕婦需要賠償三期工資嗎
辭退孕婦不需要賠償三期工資。
一般都是會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支付,一般給予勞動者的賠償是每工作一年就會支付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沒有滿一年但滿了半年以上也會按二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計算。
公司辭退員工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若有正當理由需要辭退孕婦的,也可以辭退,但是應當支付相應補償金的情形,必須支付到位。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孕婦三期賠償標準
孕婦在三期內,而單位違法解約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而經濟補償標準是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解散孕婦怎么賠償?
一、當出現公司解散孕婦如何賠償?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遇企業破產,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企業應當將其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計算至哺乳期滿(即孩子一周歲止)并在與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時,連同經濟補償金等一次性支付給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生育醫療費用及有關福利待遇等按《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執行。如果該企業已為職工投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應依據《生育保險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的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用。可由女職工本人持有關生育證明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險機構辦理手續,領取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
二、孕期內各項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根據《民法典》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另外《民法典》第45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根據《民法典》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
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及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2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女職工無論是孕婦還是哺乳期婦女,在勞動期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內容都是享受應有的權益和權利。
公司要解散了孕婦怎么辦
法律分析:女職工從孕期開始,到產期,直至哺乳期結束之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將其解聘。
但是公司解散,屬于《勞動合同法》法定的終止事由,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包含孕期職工,單位支付職工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