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放棄債權,保證人還承擔保證責任嗎
債權人放棄擔保人后還可以追究擔保人嗎
法律主觀:
債權人放棄擔保人債務的規定如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 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 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部分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嗎
可以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權利,在只有一個擔保人的情況下,這是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免予承擔擔保責任,不會涉及其他問題,實際上是降低了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能力。免除擔保人責任后。如果存在共同擔保的情況,債權人免除或部分免除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其他擔保人在債權人免除的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的職責】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債權人放棄擔保人債務的規定
法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 證人 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 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基本含義是,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擔保物權 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撤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權人放棄第三人物保,其他保證人免責嗎
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免責,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于債權人放棄擔保的,擔保方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放棄債權,應當取得擔保方的同意,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
一、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免責嗎?
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的保證人可以免責,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屬于債務人自己的抵押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規定。
二、《民法典》對于擔保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放棄債權擔保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涉及到有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于實際的債權事項來進行認定,擔保方可以基于實際的擔保責任來進行處理,有異議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有關問題。
債權人放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抵押權時,其他擔保人的責任會發生什么變化?
債權人放棄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抵押權時,其余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分析
債權人不能隨便放棄對債務人的抵押權,否則就可能出現自己債權得不到有效受償的情形,如果在其余擔保人書面同意或者承諾仍繼續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則是可以的。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在如債務等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余組織或者個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同樣的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方式有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而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則為連帶責任保證。所以擔保人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的,若債權人放棄抵押權,擔保人隨之的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也喪失,也就不存在擔保責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