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需要事由嗎(公司的解散事由)
公司強制解散的事由包括
法律主觀:
一、 公司章程 規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二、股東會議解散,即股東會、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或者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所以根據《 公司法 》第104條規定,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三、法定解散,公司出現合并、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并事由時,在 吸收合并 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合并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并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強制解散,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五、司法強制解散,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解散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公司解散需要具備如下法定條件: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例如營業期限屆滿等;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公司合并;
4、被吊銷營業執照;
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
法律主觀: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的,在解散前應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在60日內予以公告,清算完畢后方可辦理 公司注銷手續 。 因為目前并不清楚貴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清算分為一般清算和破產清算,而破產清算必須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所以如果貴公司不是破產清算,法院無需停止本案的審理程序,你如果對本案不服,可以上訴。 就目前來說,如果你們認為公司已資不抵債,可以向法院申請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之前判決的執行也會被一并中止,待資產清算完畢后按照破產清算一并處理。 時間和程序的把握對本案非常關鍵。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公司解散事由:公司自行解散、強制解散、司法解散、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公司破產。2、清算辦法:公司清算是公司終止的必經程序,一般來說,清算有兩種形式,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按照破產清算的程序來進行,非破產清算由股東成立清算組,自公司章程出現的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內成立,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公告60日,30日內申報債權,并進行登記清償,時間在法律上沒有明確限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什么?
公司解散事由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宣告破產、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以及人民法院判決解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清算組應當通知公告債權人,若是沒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義務人承擔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有
1、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
2、公司權力機構作出的解散公司決議;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公司權力機構作出的解散公司決議;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