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后怎么辦
商鋪使用期限到期后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商鋪使用年限到了怎么辦
至于若是商鋪使用年限到期后該怎么辦的問題,目前法律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很亂,因為目前尚沒有一處商鋪使用年限到期,但一般可以參照《民法典》得出以下幾點:
(一)若是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如果是沒有因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則要自動續期,但并沒有明確是否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其它什么的費用。
(二)關于商業用地到期方面就并沒有什么明確規定,但是個人私下認為,以后在沒有公共利益的需要下,住宅用地肯定是自動續期,而且在實行新的房地產稅后,可能就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止了。對于商業用地,也會同樣如此。
(三)物權是一個完全的權利,但如果仍存在房產權與土地權分離的情況下,物權仍是一個不完整的權利,那何來物權。房產權是一個私權,如果因為土地到期,而要收回,那房產權又如何實現。現在很多東西與世界情況接軌了,這個以后也不會例外,遲早會明文規定。
《民法典》(2024.1.1生效)第三百五十九條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 】住宅 建設用地使用權 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商品房使用年限是多久
商品房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 房地產開發 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關于商品房使用年限的問題,一般大家都知道商品房產權年限的年限是70年,但是其實所謂的商品房產權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權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房子還在,即使土地年限到了房子仍然是屬于個人的。只用補交地稅就可以了。如果房子要拆了。政府會給你重新分配。使用年限也是重新計算的,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三、商鋪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一般商鋪的年限是40年,是從開發商購買那塊地開始算起。如果花了一年時間建好,并交付之后,相當于只擁有這個商鋪39年的使用年限。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話,手續就比較簡單,如果選擇按揭的話, 簽合同時看清楚合同里的條款,還要看開發商的證件是否是真實的,齊不齊全。房屋用地的土地使用時間為50-70年,自開發商取得該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計算。在該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后,土地將由國家收回。業主可以在繼續交納土地出讓金或使用費的前提下,繼續使用該土地。
法律客觀: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 土地使用證 ,并依照規定辦理 注銷登記 。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后該怎么辦?
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在我國城鎮地區不論是住宅用地還是商業用地,只要土地使用權年限期滿政府將無償收回,也就是說我們手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年限限制的。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的置業者或土地使用者面臨著土地使用權即將期滿這一問題,那么土地使用年限期滿了該怎么辦呢?具體的解決辦法我將在下文為大家介紹,請繼續往下了解。
一、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后的解決辦法
1、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登記。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住宅土地使用權的自動續期,是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續期制度的一個重大例外,等于向社會宣告:住宅土地使用權經登記而取得,因為自動續期而長期有效。該規定的意義在于:奠定了住宅土地使用權可以事實上長期存續的法律基礎,成為本世紀以來我國重樹民眾創造和保有財富信心的最具價值的法律制度。
3、《民法典》(2024.1.1生效)第359條規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那些主張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是有條件的觀點,不論其條件寬厚(例如象征性支付土地費用)抑或苛刻,都不是在解釋而是在否定住宅土地使用權自動續期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二、我國的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
倉儲用地50年;
6、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雖說土地使用權年限期滿后其使用權將被收回,但是我們可以通過續期的辦法繼續取得土地使用權。故而土地使用年限即將期滿的土地使用者,不妨事先到當地土地管理局咨詢一下自己所有權內的土地是否在規劃用地內或者能否申請續期,并在土地使用權期滿前辦理好相應的續期手續。
商業用地年限到期怎么辦?可以續期嗎
商業用地年限到期時是否能續期并沒有法律明確進行規定,商業用地的續期問題仍舊是現行法律的下的一個空白地。
商業用地40年產權
根據我國1994年出臺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關于“社會公共利益”一說,專家學者都看法不一,因為“公共利益的界定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爭議”,這就導致在能否續期的問題上,政府握有很大的行政自由。簡單說,政府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沒有法律意義標準。也缺乏一個實際參考的標準。
只要不違反一般的公共利益,像商住兩用房這類的非住宅用地申請續期應該是可以批準的。
即便國家批準了續期,對于采用何種方式續期,新的年限怎么制定,續期費用的標準如何,各方也存有爭議。由此可見,商業用地的續期問題仍舊是現行法律的下的一個空白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