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歸誰



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歸誰
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歸誰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所謂盜竊商業秘密,包括單位內部人員盜竊、外部人員盜竊、內外勾結盜竊等手段;所謂以利誘手段獲取商業秘密,通常指行為人向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提供財物或其他優惠條件,誘使其向行為人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脅迫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行為人采取威脅、強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強制的情況下提供商業秘密;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是指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過商業洽談、合作開發研究、參觀學習等機會套取、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等。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所謂披露,是指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開,使其失去秘密價值;所謂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人,如果將該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構成雙重侵權;倘若第三人從侵權人那里獲悉了商業秘密而將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樣構成侵權。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可能是與權利人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也可能是權利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為人違反合同約定或單位規定的保密義務,將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擅自公開,或自己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即構成對商業秘密的侵犯。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前述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從侵權人那里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這是一種間接侵權行為。行為人知悉其為他人的商業秘密,并明知或應知系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依然獲取、使用、披露該秘密,所以法律將這種行為也作為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來對待。
法律客觀:
商業秘密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它對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生存和發展有著重要影響,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了保護商業秘密的重要性。勞動者跳槽是企業商業秘密泄露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保密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保密條款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商業秘密的歸屬規定如下:一、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雇傭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分兩種情況,即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根據合同法第326條,職務技術成果屬于單位所有,由單位擁有并行使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所謂職務技術成果是指執行單位工作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如果技術成果與職工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沒有直接關系,而且不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就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屬于職工個人,其使用權、轉讓權由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擁有和行使。二、委托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公司除了自行研究開發之外,往往也會出資委托其他公司或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生產技術。合同法規定,委托開發關系下商業秘密的歸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約定委托關系下完成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也可約定屬于被委托人。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也就是說由當事人共同擁有。但是,被委托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另外,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委托開發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被委托人。
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只要商業秘密還具有秘密性,就應當保密。
根據《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勞動者對單位的忠實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只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則知悉該商業秘密的單位和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保密義務,直到該項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即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期限與商業秘密的存續期限相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一、商業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一)非公開性。所謂秘密就是指不為社會大眾所知悉的事務,商業秘密作為秘密的一種特殊形態當然具有其屬性,所以商業秘密具有非公開性,一旦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曉,則其就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這一點將商業秘密與在國家知識產權登記機關申請的許多知識產權相區分開來。
(二)利益性。凡是商業秘密必是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利益的,不管這種利益是現實的還是潛在的。如果商業秘密并不能為權利人帶來任何現實或潛在利益,那么其也就不能稱為商業秘密了。
(三)無限轉讓性。商業秘密如果被權利人合法的轉讓,那么受轉讓人則可以以權利人的地位再次進行轉讓,這種轉讓具有無限性。
(四)期限的相對和絕對性。商業秘密可能因商業秘密權利人的保存而無限期絕對存在,也可能由于權利人無限次的轉讓使公眾皆知,失去商業秘密的特征。
二、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有哪些
(一)民法典。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法人在商業秘密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引進中,都可在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一方違反保密義務,另一方可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侵權形式作了詳細規定,它是目前保護商業秘密的理想途徑。
(三)民法典。商業秘密作為一項財產權且商業活動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理應受民法的調整。
(四)勞動法、公司法。勞動者在雇傭關系存續期間,對雇主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五)刑法。我國新刑法中對侵害商業秘密作了專門規定。
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無形財產權。由于它的存在以其秘密性為前提,所以該權利處于一種相對的不穩定狀態,從而使理論界對它如何進行法律保護有較大爭論,同時它又是審判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本文就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及法律保護現狀,進行一些分析。
一、商業秘密的法律性質及保護現狀
商業秘密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大類。狹義的商業秘密通常限定為工業實用技術。廣義的商業秘密一般泛指工業、商業和管理三個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業技術、商務、財務或其他性質的秘密知識和經驗。通常來講,工業技術秘密中往往附帶有商業或管理秘密,商業或管理秘密中也往往附帶有工業技術秘密。現在我國和其他大多數國家一樣,基本上接受了廣義的商業秘密定義。商業秘密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物權或財產權。但它同時具有所有權的一般特征,所以嚴格地說,它應是一種特殊無形財產權。
以往,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主要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很少利用刑事保護手段。這主要是因為在我國的舊刑法中,沒有明確的侵犯商業秘密的罪名。
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訴訟中,法院依照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則》《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縱觀這些法律條文,結合實踐,筆者發現存在下列問題:
1、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對于第三人善意或無過錯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不視為侵犯商業秘密。這些規定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保護無疑是相當微弱的。不難想像,一些經營者挖去技術或管理人員后,經過串通,將自己裝扮成一個善意、無過錯的第三人,而將責任推到“泄密”的個人身上,而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這就使得權利人的損失難以彌補。在民事訴訟中,即使權利人或法院懷疑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實際是惡意獲取、使用、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經營者,可是囿于民事取證的手段有限,也只能望而興嘆。
2、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損失數額難以計算。《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侵犯他人科技成果權的,應當賠償損失,但卻沒有規定賠償損失數額的計算方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獲得的利潤。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侵權人沒有利潤或掩蓋利潤的情況,致使賠償額無法計算。
二、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民刑并舉,構筑綜合防范體系。
1997年修訂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從而克服了舊刑法對侵犯商業秘密沒有專項刑事立法的缺陷,成為打擊該項犯罪的有力武器。筆者認為,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以靈活運用刑事、民事兩種途徑進行打擊、防范。
由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多在秘密狀態下進行,在過去沒有保護商業秘密專項立法的情況下,通過傳統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民事訴訟,原告在取證、舉證的過程中大多因手段有限而感到困難重重。新刑法實行后,有了侵犯商業秘密罪,就可以借助有力的刑事偵查手段獲取民事訴訟中難以取得的證據,如可以查明筆者前文提到的“第三人”是否是惡意獲取、使用、披露他人擁有的商業秘密,從而為確定侵權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奠定堅實的基礎。
雖然新刑法中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但有兩點值得注意:(1)追究侵犯商業秘密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是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所以只有結合“造成重大損失”的司法解釋,該條法律才能有較為統一的操作性。(2)不能以刑代民,即使在宣告行為人無罪的情況下,也不能免除行為人因其侵犯商業秘密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2、合理使用訴前禁令。
商業秘密的存在前提之一是其秘密性,當侵權發生時,商業秘密泄露的時間越長,其公知性就越高。所以筆者認為,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法院可以規定先予執行,在訴前裁定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防止權利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當然,采取先予執行必須符合必要的條件。
3、計算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失賠償額應考慮權利人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精神損失。
我國在侵權損失賠償上貫徹的是全部賠償原則。侵犯商業秘密的損害賠償也應遵循這一原則。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通常我們是以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利潤減少來計算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指因侵權行為造成的在正常情況下可得利益的損失。一般表現為因侵權而造成的商業秘密在一定范圍內“公知”,從而使權利人因喪失壟斷而喪失獲取財產利益的機會。關于精神損失是指由于侵權人的“泄密”而給權利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如因商業秘密被泄露,致使企業效益滑坡,并引發企業人心渙散,人才流失;或泄密人利用原單位名義來接業務,但產品質量低劣造成權利人信譽、商譽受到損害。
4、對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大膽使用擬定賠償制度。
如前所述,計算侵犯商業秘密造成的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精神損失是難度較大的,因此筆者建議使用擬定賠償制度。所謂擬定賠償制度,就是在損失難以計算時,由法院綜合衡量一個賠償數額。這種規定解決了計算賠償額這個難題,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同時也帶來較大的主觀隨意性。為了加強法院在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中運用擬定賠償制度確定損失賠償額標準的統一性。筆者認為,應從該項商業秘密的秘密性,該項商業秘密的價值及其對同行業競爭者的價值,為發現該項商業秘密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獲取該項商業秘密的難易程度及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五個方面綜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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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TradeSecrets),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商業秘密(BusinessSecret),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以盜竊、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盜竊等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等。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包括商業秘密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當商業秘密遭到侵犯的時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權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擔法律責任。這里我們主要講一下技術秘密的歸屬問題,因為經營秘密的歸屬問題通常是容易確定的,而技術秘密的歸屬確定情況比較復雜。這里主要講雇傭關系、委托開發關系和合作開發關系中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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