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七十年,為了更好的管理和統計國有土地,國家也是規定了在使用國有土地時都是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并簽訂相應的協議,同時當事人也是要及時的辦理土地相關證件,那么在土地使用權證上也是寫明土地的使用期限以及土地的所有權人等信息。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幾年?
出讓土地住宅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商業40年,綜合50年。開發商取得的土地一般都是出讓的。出讓土地到期后可以續交出讓金繼續使用。
因此,根據目前的土地政策來看,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
值得注意的是,農民房(這類房子,通過一種集資房的形式,變相地流到了市場,也就是經常聽到的集資房、農民房)。這類土地多數是永久性用地。因為農民的耕種土地被用作了工業發展,為了保證沒有了土地的農民生活,政府將這類農民用土地,供給農民永久性使用。
其他用地的出讓年限:
1、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2、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4、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應從何時算起?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作了規定,但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起止計算問題卻未明確規定,這是實際工作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和1994年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宗地出讓合同)第4條“出讓年限,自領取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的規定,國有土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始日期應當確定為自領取或者頒發土地使用證之日。
三、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注意事項
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問題,還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基本問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的起算點,并不是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土地使用者領取土地使用證、即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計算。
2、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可有三種情況:其一,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者應當在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經批準后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這種情況主要是基于社會的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該出讓的土地,則該土地使用權就應由國家無償收回。其三,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這種情況下,土地使用權自然應當由國家無償收回。
3、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時地上的建筑物處理問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沒有規定,但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后,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國家無償取得。
在繳納了土地使用稅就可以依法使用我國的國有土地,那么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會根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來計算的,如果是由省、自治區以及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進行的測定則會根據測定的面積來確定,如果是沒有組織進行測量的情況,則會按照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來計算。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上述為最高年限,實際操作中可在其范圍內浮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是幾年
法律主觀:
土地使用權最高年限是根據土地使用性質來規定的。其中最高的是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為70年,自開發商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證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如果是居住用地的話是七十年,如果是工業用地的話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也是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是五十年。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多少
1、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如果是居住用地的話是七十年,如果是工業用地的話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也是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是五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即采用出讓方式從國家土地管理部門取得土地使用權,也可通過轉讓方式從其他土地使用權持有者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
其中,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只能是對原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的轉讓。
(2)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后才可以轉讓其權利。
(3)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應隨同轉讓。
(4)改變土地用途的轉讓,必須取得土地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按新的土地使用方式繳納(或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5)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2、折價入股。包括公司的發起人將自己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和國家直接將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折價入股。
以土地使用權折股出資時,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規要求: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具有土地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且上述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限制折價入股的擔保物權。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后方能作為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征為國有土地后方能作為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注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后方能作為出資。
3、公司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常見形式包括:向股東租賃、向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和向其他土地使用者租賃。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要注意以下方面:
(1)遵守國有土地租賃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國土資發(1999)222號)》,承租人通過向國家租賃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2)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應當辦理出讓手續后方可租賃。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原則上是不能出租的。因此,出資者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然后再出租給公司。
(3)公司取得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土地時,應當簽訂長期土地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包括:土地的租用年限、租金及付費方式和到期后對土地的處置計劃(優先選擇權等)。
我們可以看出,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系是相互依偎的。土地屬于國家的公有資源,但是我國公民可以對土地進行使用,這個前提是必須辦理土地使用證,在正常的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對我國的土地進行利用分配。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具體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具體如下: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以協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直接向國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與有意受讓人進行談判和切磋,協商出讓土地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法律主觀:
出讓土地使用權具有最高年限的限制要求。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出讓最高年限為70年;工業用地、公益事業性、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出讓最高年限為40年。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多長時間
土地使用證有效期在40年至70年之間。土地使用證的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依照實際情況來靈活確定。土地使用證有效期在40年至70年之間。土地使用證的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依照實際情況來靈活確定。土地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住宅用地所屬土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到期后可以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自動續期,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引用法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依據: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1、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規定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國務院規定;根據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取得,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受讓人要交納土地出讓金。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2、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4、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5、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如果是居住用地的話是七十年,如果是工業用地的話是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也是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是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是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2、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二條
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