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財產新規(離婚財產查詢新規)
軍人離婚后財產分割法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軍人離婚后財產分割同樣遵循《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人離婚退伍費算不算共同財產?
根據中國婚姻法,軍人退伍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按照夫妻協議或者法院判決進行分割,但是部分地方可能存在不同的規定,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取得的財產以及二人共同勞動所得等,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使用。而退伍費屬于軍人在服役期間累計繳納的個人儲蓄,同時享有國家給予的福利待遇,因此退伍費也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內。對于軍人離婚退伍費的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夫妻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并提交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備案。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判決。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時應依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進行分割,退伍費也應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可能會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和離婚協議的具體內容作出判決。然而,不同地區可能存在不同的規定,例如一些省份可能規定離婚后退伍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需根據當地相關規定進行咨詢和操作。
如果雙方離婚時未達成分割協議,退伍費最終如何處理?如果離婚雙方未達成分割協議,法院將依法根據雙方財產情況、工作收入等因素來進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公平合理,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如果退伍費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則法院判決時也會將其考慮進去,并綜合其他財產一起進行分配。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軍人退伍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按照夫妻協議或者法院判決進行分割。但是不同地區可能存在不同的規定,需要根據當地相關規定進行咨詢和操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個人財產,軍人退伍費的分割需要慎重考慮,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一、軍人 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的規定是什么? 軍人夫妻共同 財產分割 的規定是: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離婚 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目前部隊發放的 住房補貼 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二、 軍人離婚 財產中哪些歸屬軍人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都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 共同財產 享有平等的共同共有處理權,因此,人民法院如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軍人離婚案件中判斷某一項財產是否為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標準是該財產是否具有嚴格的專屬于軍人特定身份的性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對一次性發放給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的分割問題,既考慮軍人的服役年限,又考慮雙方 結婚 的年限,公平合理地處理,即將發給軍人的上述費用按年份平均分成若干等份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的部分為軍人個人財產。具體的劃分方法是:用人均壽命七十歲減去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算出軍人自參軍至七十歲的期間,把國家發給的一次性費用除以前面計算的期間,平均分為若干份,每一份所對應的份額即為軍人自入伍后每年所應當得到的費用。 三、軍人 離婚財產分割 案件的受理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 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 立案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 自愿離婚 ,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了 離婚登記 ,領取了 離婚證 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離婚時財產的認定也是與其他情況有所不同的。除了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歸屬判定之外,軍人由于身份的特殊性還包括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只有軍人才會涉及到的費用,也是需要考慮在內,一般是視情況按照比例進行分配的。
軍婚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軍人由于履行特殊義務,他們除日常工資外,還包括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復員費、轉業費等。軍人離婚時這些財產如何分配, 必須先分清哪些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各自所有,共同財產一般平均分配。
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婚離婚財產法院怎么判?
一、 軍婚離婚 財產法院怎么判? 軍婚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 軍人離婚 時,財產的分配問題,法律也有專門的規定。軍人離婚同樣要區分出個人財產和 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在 離婚 時才作分割。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等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離婚女方有補償嗎
法律主觀:
軍人離婚給女方的補償的規定:如果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軍人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軍人請求補償,軍人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人離婚有什么規定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中國刑法規定了破壞軍婚罪,對軍婚予以特別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軍人財產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申請再婚、復婚的,須持離婚證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軍婚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現役軍人離婚,在普通財產上的分割與一般離婚案件關于財產的分割沒有什么兩樣。不過,在軍人傷亡保險金、軍人房產以及現役軍人住房補貼等方面的分割,就存在不同之處。通常情況下,現役軍人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軍婚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1、軍人傷亡保險金等財產的分配根據法律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3、軍人的住房補貼指軍隊以貨幣形式給予軍職以下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經濟補償。《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戶的住房資金,屬于軍隊人員個人所有。
這不表示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這樣規定是考慮國家實行住房補貼的目的是確保軍人住房,具體到夫妻雙方如何處理這部分財產,應由雙方約定或按國家的法律進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