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補交出讓金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出讓金的標準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那么您知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出讓金的標準?國有劃撥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以下就讓為大家帶來劃撥土地使用出讓金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交出讓金的標準(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計算公式為:補交土地價款(元)=標定地價(元/平方米)×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1、已有標定地價的城鎮,不再另行評估;上市房屋尚未確定分攤土地面積的,可用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用地面積(平方米)/整幢建筑總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后,直接按上述公式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已有基準地價但未評估標定地價的城鎮,可在簡化修正系數體系后,采用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測算標定地價,測算公式為:標定地價(元/平方米)=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區位修正系數×容積率修正系數
2、對沒有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的城鎮,可暫采用以下簡便方法確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建筑總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3、對于建筑層數差異較小的城市,為便于土地出讓金及相應價款的征收,也可采用如下公式確定:
補交土地價款(元)=基準地價(元/平方米)×所在區域建筑平均層數修正系數×繳納比例(≥10%)×上市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年期修正系數
上述公式中,區位修正系數由各地依據房屋所處的位置、交通便捷程度、基本生活設施和公用服務設施狀況、環境質量等因素,對照基準地價因素修正體系具體確定,變動范圍一般為-20%至 20%;容積率修正系數根據基準地價修正系數體系確定;
(二)除上述情況外的劃撥土地轉讓時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40%收取。出讓金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1、 商服用地
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2、 工礦倉儲用地
土地出讓金=工業區片基準地價×40%×工業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3、 住宅用地
土地出讓金=住宅區片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4、 其他用地
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40%×使用土地面積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由購買方繳納,購買方應在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持房屋買賣合同、原房屋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產權證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國有劃撥土地出讓金怎么計算(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三、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分為地面價與樓面價兩種計算方法:地面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允許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算投資效益。因為地面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效益。一般認為建高層可攤屬地價,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建筑面積計收的。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要怎么補交地價?是按照什么標準來征收的?
房子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房屋產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房屋產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布并施行,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也就是說,居民購買的商品房只有70年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1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如果要續期,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房屋70年產權到期怎么辦?
1、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若與社會公共利益無沖突,應予以批準,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低于同類土地出讓金的價格。
2、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批準續期申請的,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土地上附著的房產,根據收回時的參與價值給予補償。
三、特殊的房屋產權到期情況的處理方法
房屋的70年產權到期可以是房屋已經使用了70年,但也可以是因為一些意外事故的發生導致房屋產權到期,比如遇見不可預測的天災而引起的房屋損毀。對于這種情況,房屋已經被損毀,也就沒有了續期的可能性,這時相關單位就會選擇用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兩種方式來對受災人員進行補償。如果受災人員自愿申請并接受住房實物救助或貨幣救助的,原房屋、土地權屬自行終結,也就是說,只要接受了安置的居民,就等于是放棄了原來住房的產權和土地使用權。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房屋可能會因城市規劃的需要而拆遷,這種情況的處理辦法是根據現今的拆遷補償規定,協調房子住戶,對需拆遷的房屋業主進行拆遷補償,不過,業主在獲得相關補償后將失去原來住房的產權。
一、房屋產權到期后怎么續費
產權到期續費標準最低為15.6元/㎡,續期補的費用不能超過5位數,這是在2017年17月出臺的《物權法》中規定的,其房屋產權到期后就可自動續費,不出意外的話可續期30年,也就是能繼續使用30年,若是政府有拆遷計劃的話,業主可獲得3倍賠償。但是40年、50年產權的房子還需繳納每平1000多元的土地使用稅,由住戶均攤。
二、房子70年到期了怎么辦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可見,房子產權到期后是自動續期的,但前提是要在合同約定好的土地地產權出讓年限屆滿的前一年,去提出續期請求才行,所以土地使用者想要繼續使用該房屋的話,就要提前提出續期請求。
河北省工業土地年限屆滿補交出讓金標準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補交出讓金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按土地級別系數乘建筑面積征收。
1、公有住房改制后的住房,第一次出售的,房本上有優售字樣,按成交總價的1%征收。
2其它劃撥地交易,按土地級別系數乘建筑面積征收,土地級別系數在國土局有具體的分級。
河北省,簡稱冀,省會石家莊,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之一。
國有土地出讓金標準
法律分析: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百分之三十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百分之六十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