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小區地下停車位和車庫開發商是不是不能對外出售了
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一、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1、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但是,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筑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二、買車位的流程是什么
1、業主在物業管理處登記意向車位號,由物業管理處開具《地下車位認購登記單》;
2、業主憑《認購登記單》按約定時間至房產公司銷售部支付全額車位款;
3、根據房產公司銷售部約定的時間簽訂《出售合同》。憑房產公司銷售部開具的《進戶單》至物業管理處支付車位管理費并辦理進戶手續。
小區地下停車位可以出售嗎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用來買賣是沒問題的,關鍵是看合同對車位如何約定。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能買賣。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權銷售車位給你,以下情況車位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即你無地下車位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把地下車庫建筑面積計算在內;
(2)把建造地下車庫的成本核算在住宅開發成本內;
(3)小區在規劃時已經明確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地下停車位出售合法嗎
1、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在小區范圍內規劃的車位,應該先滿足業主的需求。規劃的停車位的歸屬可以通過出售、出租或附贈等方式獲得,所以車庫用來買賣是可以的,主要是看合同是對車庫怎么約定的。具體的交易價格也要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不過開發商應該以市場價為參考標準。
2、 有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出售是合法的,是可以購買的。開發商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時候,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出售車位的權利,以下情況的地下停車位是屬于全體業主的:(1)、把地下停車位的建造成本算在住宅建設成本中;(2)、開發商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算在公攤面積中;(3、)規劃時已經明確了地下車庫屬于公共配套設施。這些情況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是不能出售的。
3、 沒有產權的車位出售,業主獲得的不是產權證,而是合同書。買到這樣的車位不受法律保護,以后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維護。只有取得產權的車位才能依法進行抵押、出租、轉讓和出售等。
4、 還有一種地下停車位是人防車位,這種車位的產權是屬于政府的。不過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相關規定:人防工程由投資者管理,收益也由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了所有業主,所以人防車位的收益應該規全體業主,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是不合法的。
文章小結:人防車位能不能出售主要決定于人防的授權,如果政府認定開發商是投資人,那么開發商享有人防車位的收益權。總而言之,有產權的車位出售是合法的,沒有產權的車位不受法律保護。
地下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一、地下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嗎
1、地下車位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視具體情況而定,具體情況如下:
(1)占用業主分攤面積的地下車庫,如地下車庫面積是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沒有獨立產權,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的,開發商沒有權力銷售和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的地下車庫,如果開發商單獨購買土地建造地下車庫,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有產權的車庫,產權是歸屬于開發商的,但只有小區的業主才能從開發商手中購買地下車庫;
(3)人防車庫,部分地下車庫的歸屬權是人防辦公室,這樣的車庫也是沒有產權的,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將地下車庫租賃給業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二、地下車位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