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破產債權是什么意思(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是什么意思)
企業破產時申報債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破產債權
法律分析: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 下列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托人在債務人破產后,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 下列債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一)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三)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
(四)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
(五)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
(六)破產財產分配開始后向清算組申報的債權;
(七)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八)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
上述不屬于破產債權的權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也應當對當事人的申報進行登記。
什么是破產債權
法律分析: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破產債權具有以下特征:(1)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這僅是一項一般原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某些債權雖發生于破產宣告之后,仍得為破產債權;(2)是對破產人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3)為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必須是表現為金錢或得折算為金錢的債權,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破產債權;(4)可強制執行,故已過訴訟時效之自然債權或非法債權不得為破產債權;(5)依法申報登記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對破產債權的范圍,各國破產法均明文予以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申報債權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