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時間為幾個月
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期限
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需要多少時間
一般情況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
一、收案立案審查(7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稱《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在七日內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而這個立案審查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限之內的。
二、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三、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于案件復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另行委托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四、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延期審理(八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二百零五條:“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訴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已經提起公訴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而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僅不計算在審限之內,而且還會中斷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之后,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換言之,如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利用”上述審理階段進行補充偵查的規定,可以在原審理期限的基礎上多得八個月的審理期限((1+3)*2=8)。
綜上所述,如果不考慮“特殊因素”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極端延長,在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時,自收到起訴書到作出最終的判決,其間可以有十七個月(6+3+8=17)以上的審理期限。換言之,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審理一審刑事案件可以“依法”在接到起訴書之后的十七個月之后才作出一審判決,而且這十七個月還是保守估算而得,法院事實上擁有的審理期限往往會更多。
刑事案件時間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期限
簡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4-7個月左右會有判決結果,但復雜或者涉及面廣的案件最長可達17個月(涉案人數越多,時間越長)。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二、批捕進入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三、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閱卷):一般是1.5個月,如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則最長可達6.5個月(一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二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2個月,最長3個月(不包括改變管轄和退回補充偵查)
(2018年)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九十一條【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2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七十二條【審查起訴期限45天】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一審期限3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一審簡易程序45天】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一審速裁15天】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條【二審期限2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從批準逮捕,到一審判決,普通案件不超過7個月.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至少判10年有期徒刑.你的經濟損失,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如果罪犯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你的權益就無法保障.
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圖解
刑事案件流程期限簡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4-7個月左右會有判決結果,但復雜或者涉及面廣的案件最長可達17個月(涉案人數越多,時間越長)。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二、批捕進入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三、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閱卷):一般是1.5個月,如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則最長可達6.5個月(一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二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2個月,最長3個月(不包括改變管轄和退回補充偵查)(2018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后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法律依據:
第九十一條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2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七十二條審查起訴期限45天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百零八條一審期限3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條一審簡易程序45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二條一審速裁15天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條二審期限2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開庭審理后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