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共同財產嗎
婚后父母的房子加上一方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后買房子只寫一方名字是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金 、 破產安置補償 費。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里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后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的不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有明確說明歸一方所有,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子女所有。因為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如果說房屋的產權證上登記的是子女的名字,那么就應當是屬于子女所擁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的話,可以說是贈予。
一、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誰?
父母買房寫子女的名字產權歸子女所有。在其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問題如下。
1、父母全出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前出資買房,則該出資資金被認定是對其子女一方的贈予。
受贈一方子女可獲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在其子女結婚后出資買房,則認定該出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予一方子女。
相應的,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規定是什么?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者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該出資被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相應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父母出資為孩子購買房屋并且寫子女的名字,那么產權就是歸子女所有,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日后發生一些產權方面的爭議的話,也是應該以不動產權證上面的登記姓名為準的。
婚后買房,女方爸媽給的首付,寫的男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是的,房屋在婚后購買通常而言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首先,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在沒有特別說明或有協議約定是贈與女方個人的情況下,屬于對雙方的贈與。
其次,雖然房屋雖然沒有女方的名字,但是因為房屋是婚后購買的,所以房屋仍然是屬于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律】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買房寫在自己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一方父母出資 買房 ,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是共同財產的嗎
一方父母買房寫一方名字:1、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單方贈予出資父母子女配偶,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剛結婚的小夫妻經濟能力比較弱的關系,所以有些人就在父母的資助下買了自己的房子,但房產證上面只寫了其中一方的名字。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我告訴我們要看實際情況。
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婚內共同財產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4、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
5、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情況復雜多樣,司法解釋的規定只是提供一個基本裁判規則,不太可能窮盡各種情況。
6、如果離婚時尚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又缺乏明確贈與一方的證據,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7、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項由夫妻雙方共同支付,則出資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也就無法決定將房屋贈與自己子女并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部分出資時一般只能決定其出資份額贈與何方,在欠缺出資時而非離婚訴訟時確定贈與一方的有關證據情況下,按照婚姻法婚后所得贈與歸夫妻雙方共有的原則,將父母出資部分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更加合理合法。
9、從債務承擔方式的角度考慮,當事人婚后購房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夫妻雙方到場簽字,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銀行的債務。既然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該不動產的產權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
婚后父母全款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房產證上只寫了其一方的名字的,屬于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屬于其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不要求分割的,除非當事人自愿分割。但是如果離婚時對方存在經濟困難的情況的,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