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疏通)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責任如何確定
小區的業主對建筑物享有區分所有權。業主除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外,還對排水等公用設施享有共有權和使用權。業主共用管道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雖被分段封閉在業主家中,但管道是整棟樓業主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應屬建筑物共有部分。
如果是單元樓中的主下水管堵塞,應由單元樓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如果是單元樓中某單元下水管堵塞,應該由該單元的住戶共同承擔。如果是小區的主管道堵塞,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責任確定 賠償范圍
法律主觀:
如果是單元樓中的主下水管堵塞,應由單元樓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 如果是單元樓中某單元下水管堵塞,應該由該單元的住戶共同承擔。如果是小區的主管道堵塞,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業主除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外,還對排水等公用設施享有共有權和使用權。業主共用管道屬于業主共有部分。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根據民法典規定,下水道堵塞的承擔主體,應當具體分析:
1、正常情況下,共用水管道屬于公共設施,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保養。
2、但如果因個別業主違規使用下水道導致的,由此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責任,應當由有過錯的業主承擔疏通維護責任。
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共有設施在業主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而無法查明造成問題的具體責任人時,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共有設施各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小區下水管道堵塞應該誰負責維修相關法律
法律分析:1、如果只是一個住戶堵塞,居民個人有維修業務。2、下水道被堵可根據被堵的原因來確定負責維修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如果是單元樓中的主下水管堵塞,應由單元樓中共同使用管道的住戶共同承擔。如果是單元樓中某單元下水管堵塞,應該由該單元的住戶共同承擔。如果是小區的主管道堵塞,應由物業公司承擔。
一般而言,下水管道作為一個單元住戶或整個小區共有共用,其維護維修義務由共有共用的業主或物管承擔,有物管、涉及全體利益的可動用維修基金。如果是共用住戶中由于某一住戶原因引起下水管道被堵,那么該住戶有維修或疏通的義務。
如果說下水道管線設計不合理造成沉積物堵塞的問題,應該由房產開發部門負責,如果設計沒有問題并且通過工程驗收,而是居民使用不當,責由居民負責修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根據民法典規定,下水道堵塞的承擔主體,應當具體分析:
1、正常情況下,共用水管道屬于公共設施,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保養。
2、但如果因個別業主違規使用下水道導致的,由此免除了物業公司的責任,應當由有過錯的業主承擔疏通維護責任。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共有設施在業主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而無法查明造成問題的具體責任人時,在無免責事由的情況下,共有設施各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是在房屋保修期內公共下水管破損開裂造成漏水,應該通知物業,讓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和維修,由此造成的維修及賠償由建設單位負責。
2、如果是超過房屋質保期公共下水管破損開裂造成漏水,應該是通知物業,物業利用業主繳納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進行修理及賠償相關損失。
3、如果是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的縫隙處滲漏到樓下,滲漏的水非來自樓上(樓上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部位滲漏到自家,然后自家繼續通過下水管管壁與樓板接觸縫隙滲漏到樓下),這種情況,由樓上承擔相關的維修及賠償責任;如果是自家的上下水管管道出現滲漏到地面主下水管道管壁與樓板接觸的縫隙處滲漏到樓下,相關的維修及賠償由自己承擔,屬于自家裝修施工單位責任的,可以向裝修施工單位追償。
小區的業主對建筑物享有區分所有權。業主除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外,還對排水等公用設施享有共有權和使用權。業主共用管道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雖被分段封閉在業主家中,但管道是整棟樓業主共同使用的排水管道,應屬建筑物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建筑物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進行了區分,可認定排水管道確屬建筑物共有部分,管道堵塞引發返水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侵權糾紛較為常見。
依法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物業擔責分幾種情況:主責、次責,無責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無需對原告損失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p>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下水道堵塞物業負責,物業的責任如下:
1、物業維修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對物業管理的標準,對房屋維修技術的管理以及對房屋維修施工的管理;
2、物業設備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業設備主要有給排水設備、燃氣設備等;
3、物業環境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對住宅小區的環境進行管理;
4、物業管理安全,物業公司應當保障業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5、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盡責任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不負責如何投訴
1、可以向當地房地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進行投訴;
2、投訴前做好相應工作,盡量不要采取口頭投訴的方式,盡量以書面方式提交;
3、清楚與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管理協議中,物業公司未盡到職責的地方是什么,證據要充分完整;
4、寫信投訴,寫好信后,然后投遞到相應的部門,達到投訴的目的;
5、網上投訴,通過網上投訴,把意見寫下來,然后等待相應的部門處理即可。
民法典下水道堵塞誰負責
法律分析: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公共區域的下水道堵塞一般是物業負責的,但是自己家里的區域肯定自己進行修理疏通。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并及時答復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