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是什么(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三年以下包括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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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節較輕該怎么處罰
根據我國 刑法 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肯定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如果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的話,那最終還需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那對于失火罪這種過失性犯罪而言,要是認定情節較輕的話,此時對失火罪情節較輕是怎么處罰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失火罪情節較輕該怎么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二、失火罪怎么認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為,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于火的燃燒須依附于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有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做飯不照看爐火,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或者架柴做飯、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就構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申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則分別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其次,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最后,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失火行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一特征是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里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為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為的心理態度。實踐中有的案件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的,如明知在特定區域內禁止吸煙卻禁而不止等,但對火災危害結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發生。這種案件應定為失火罪。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犯罪的過失,是其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如果查明火災是由于人不可抗拒或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如雷擊、地震等引起的火災,則屬于意外事故,不涉及犯罪問題。
過失犯罪向來都是要比故意犯罪的處罰輕的,因此我國對失火罪的量刑,自然就比放火罪的量刑輕一些。而其中要是認定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話,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體情節較輕的情形有哪些,上文中為大家做出了列舉,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失火罪的認定和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失火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失火罪,是指由于過失行為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06條作了規定。
失火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的犯罪對象通常是公私財物,也包括人身。如在公共場所過失將汽油潑灑他人或者自己身上并導致燃燒危害公共安全的。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引起火災的行為。失火一般發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煙入睡引起火災,取暖做飯用火不慎引起火災,安裝爐灶、煙囪不合防火規則,在森林中亂燒荒,不注意防火,以致釀成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等。如果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或者在生產、作業中違章作業或強令他人違章作業而引起火災,可能構成瀆職犯罪或者責任事故犯罪,但不構成本罪。如果火災不是由于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構成失火罪。(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僅有失火行為,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嚴重,不構成失火罪,而屬一般失火行為。(3)上述嚴重后果必須是由失火行為造成的,即同失火行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這是其承擔失火罪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的,不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既可能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能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
這里的“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是指行為人對失火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失火行為的心理態度。比如,有的行為人對導致火災的行為是明知故犯,如在林區內吸煙等,但其對吸煙引起山林火災的危害后果是既不希望發生,也不會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因此,行為人對于火災的發生,主觀上具有過失,是其承擔失火罪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
(二)認定失火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失火行為是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是區分失火罪罪與非罪的標準。在處理這類案件時:(1)必須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火災是由于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不能預料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并非人為原因造成,屬于意外事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當然不構成犯罪。(2)必須查明危害后果的程度。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僅僅實施了導致失火的行為,但未引起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嚴重,則不構成本罪,可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或者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2.劃清本罪與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二者之間有著顯著的區別:(1)主觀罪過的形式不同。放火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只能由過失構成,這一點也是兩罪的最本質區別。(2)危害后果的形式不同。行為人的失火行為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后果,才能構成失火罪;而放火罪則并不要求必須發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構成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即使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
司法實踐中,有時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應當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或者在當時客觀條件下即使履行救火義務仍有可能無法避免發生損害后果的,由于不符合不作為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此時就不能轉化為故意的放火罪。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準確認定引發火災行為的性質,需要根據案件事實、法律規定、法理分析及社會評價綜合判斷。在判斷行為人主觀心態時,不能單純地以未救火或未報警就認定行為人由過失轉化為間接故意,構成不作為犯罪,要結合案件的證據情況,判斷不作為是否能成為造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從而認定案件的性質是放火罪還是失火罪。
(三)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條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有該條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2.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規定。司法實踐中,可從以下方面予以考慮:(1)造成經濟的損失較小的;(2)過火林面積較小的;(3)失火后及時報警、主動指揮參加撲救使火災現場較好恢復的;(4)一貫表現較好,犯罪后主動認罪悔罪的;等等。
3.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什么
失火罪的司法解釋和立案標準是:
失火案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法律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失火罪的處罰標準:
1、構成失火罪的,依法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針對情節較輕的,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失火罪與放火罪怎么區分:
1、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2、查明損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情節較輕的,處
法律主觀:
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構成 失火罪 。 我國《 刑法 》規定,【失火罪】【 過失決水罪 】【 過失爆炸罪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 】【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法律客觀:
《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4、過失造成林地面具損失2公頃以上。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失火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于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
失火罪情節較輕的認定標準為: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4、過失造成林地面具損失2公頃以上。認定情節較輕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因素,比如行為人犯罪后的態度以及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