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承諾書算不算合同(入職承諾書算不算勞動合同)
入職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入職協議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指勞動合同效力所及的時間長度,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
2、工作內容。指勞動法律關系所指向的對象,即勞動者具體所從事勞動的種類和內容;
3、勞動條件。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事某項勞動提供的必要條件,包括勞動保護條件和其他勞動條件。前者指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種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單位為使勞動者順利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為勞動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質和技術條件;
4、勞動報酬。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因提供了勞動而取得的報酬;
5、勞動紀律。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則和秩序。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其違反紀律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有關勞動紀律的條款,也可原則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悖,否則為無效規定,不具有拘束勞動者的效力;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終結和撤銷的條件,分為法定終止的條件和約定終止的條件。法定終止的條件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約定終止的條件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司終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終止情形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約定終止條件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綜上所述,欠缺合同必要條款。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明確規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雙方遵守各自的權利義務,并保證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雙方的關系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入職單算勞動合同嗎
入職單不算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需具備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地點、內容等重要的條款,而入職表中一般只有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入職的時間、注意事項等內容。
簽定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主體資格問題
年齡問題:一個是勞動者是否年滿16周歲,某些行業必須年滿18周歲。
就業資格問題:對于某些大城市而言,是否有就業資格,如外地工是否有就業證,外國人港澳臺人員的就業證等。用工資格問題:準備招用人員與其他企業是否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力資格問題:是否是學生、童工等非勞動力或者退休下崗人員;
2、勞動合同內容:內容合法皆有效;
3、法律特別規定:如女工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勞動保護規定、醫療期規定等;
4、公平性: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企業占有主動權,對于合同的起草一般也由企業完成,這樣,在涉及到職工的義務責任方面,如違約金條款、保密條款、竟業禁止條款、培訓條款等內容方面應盡量體現公平,這樣既可以以起到保護企業利益的作用,同時也可以避免爭議發生后勞動者以顯失公平抗辯而導致的該條款無效,同時也能夠以理服人,達到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的目的;
5、企業規章制度的建立注意公平公開原則,同時在規章制度建立后應及時于適當形式公示于每一個職工;
6、注意原則性與技巧性相結合。當細則細,當粗則粗。是否面面俱到根據實際情形考慮;
7、一切與職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都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盡量避免口頭形式,如果采用口頭形式,則必須同時做好記錄工作;
8、重視程序性工作。一定程度而言程序性工作應重于實體性工作。
綜上所述,簽訂勞動合同一般需要在入職后的一個月內進行,只要雙方簽訂了合同就意味著雙方的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也依法的受到法律的約束,所以,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合同,這是需要承擔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