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法院民事訴訟的管轄范圍)
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就是哪些案件法院是可以受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民事法庭肯定是不受理的。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由受民法調整的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糾紛,第二類是由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所引起的依法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爭議糾紛,第三類是法律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其他糾紛或事項。(1)債權債務糾紛案件,包括借貸糾紛、買賣糾紛、承攬加工(個人與個人)糾紛、代購代銷(個人與個人)糾紛、拖欠貸款糾紛、不當得利糾紛、無因管理糾紛、合伙內部財務糾紛、代理糾紛等。(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包括婚姻財產糾紛、離婚糾紛、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糾紛、婚姻無效糾紛、申請撤銷婚姻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姻自主權利糾紛、撫養扶養關系糾紛、撫育費糾紛、撫養費糾紛、監護權糾紛、探視子女權糾紛、生身父母確認糾紛、贍養糾紛(包括變更贍養關系糾紛)、確認收養關系糾紛、解除收養關系糾紛、繼父母子女關系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3)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等特殊侵權糾紛。(4)房地產糾紛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臨時用地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糾紛、會員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項目轉讓合同糾紛、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作監理合同糾紛等。(5)繼承糾紛案件,包括法定繼承糾紛(包括轉繼承糾紛和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等。(6)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包括相鄰用水、排水關系糾紛、相鄰采光、通風關系糾紛、相鄰土地使用關系糾紛。(7)人身權糾紛案件,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水上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旅客運輸損害賠償糾紛、航空器對地面、水面上第三人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身自由權糾紛、名譽權糾紛、姓名權糾紛、名稱權糾紛、榮譽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8)勞動爭議案件,包括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爭議、勞動保險糾紛、勞務(雇用)合同糾紛等。(9)依照特別程序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包括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案、申請指定監護人案、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申請宣告失蹤案、申請撤銷宣告失蹤人案、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案、失蹤人債務支付案、申請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案、申請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案、申請確定選民資格案、申請支付令案、申請公示催告案、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等。(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院受理范圍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受理范圍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
法律分析: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權限范國。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這一規定是以發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是否屬于民事關系為標準來劃定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然而,隨著我國法治向前推進我國法院根據這一標準逐步擴大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把那些原來因條件不成熟而未受理但本質上又是符合這一標準的案件列入了受理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這意味著需要做兩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通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通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通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后,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一、專門法院的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管轄范圍是:
1、軍事法院
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2、海事法院
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3、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管轄范圍主要包括:(1)鐵路運輸合同糾紛;(2)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4、裁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被告)對管轄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法院處理程序問題時一般用裁定。
二、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三、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1)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后居所,《民訴意見》第l3條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民訴意見》第l4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意見》第l5條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意見》第l6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3)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一種強制性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又排除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和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4、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我國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幾類:1.民事案件。具體包括:(1)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人身關系引起的訴訟。(2)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繼承關系、收養關系引起的訴訟。(3)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2.商事案件。是指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引起的訴訟。如票據案件、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3.勞動爭議案件。在訂立、履行、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能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勞動爭議,雙方還會發生其他方面的勞動爭議。4.法律規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非訟案件。其主要有三種情形:一是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民訴法規定的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二是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的案件;三是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范圍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 第二十二條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管轄
管轄本義是管理,統轄的意思,延伸出去,有法律意義上的管轄,有級別管轄,有地域管轄,有移送管轄,及協議管轄。這里說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我來為你介紹。
民事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一、級別管轄
我國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具體是指:
(一)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指縣級、不設區的市級、市轄區的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是說,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或者說除了法律規定由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臺地區的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及的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或當事人分屬多國國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及標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響,如當事人是黨、政、軍界要員或人大代表等。在經濟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金額較大、爭議的法律關系涉及到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等類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這類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管轄;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級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青島、大連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三)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是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所謂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在全國范圍內案件性質比較嚴重、案情特別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這類案件為數極少;所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因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某一案件應當由其審理,不論該案屬于哪一級、哪一個法院管轄,它都有權將案件提上來自己審判,從而取得對案件的管轄權。這是法律賦予最高審判機關在管轄上的特殊權力。但應明確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不能上訴。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但是,二者是有聯系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級別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而要最終確定某一案件的管轄法院,則必須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后,再通過地域管轄來進一步具體落實受訴法院。
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來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法律事實的發生地、結果地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侵權糾紛不能協議管轄,只能法定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院受理范圍是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我國基層、中級、高級、最高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范圍具體是哪些
我國法院分為四級,即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院,一般來講,一審案件是由基層法院管轄,但是每個案件的發生都具有特殊性,便出現了例外。那么,我國各層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范圍究竟是哪些呢?我為你解答。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并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中確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1],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六)、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規定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包含本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該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該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訴訟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不管是在怎樣的訴訟中,法院受理了案件之后,都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一個分類,也就是根據現有的案由作出一個分類。當然,訴訟不同,那么具體的案由不同,也會導致案由分類不同。一、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基本解釋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系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二、民事訴訟的特性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征: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它既不同于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于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均會發生。訴訟外調解協議的履行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不具有強制力,法院裁判則不同,當事人不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失去為某種訴訟行為的權利等。訴訟外解決民事糾紛一的方式程序性較弱,人民調解沒有嚴格的程序規則,仲裁雖然也需要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進行,但其程序相當靈活,當事人對程序的選擇權也較大。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對于無訟爭性的非訟事件,雖然各國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規定了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非訟程序來處理。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機制,訴訟中的和解制度和調解制度,對當事人處分其權利具有獨特地意義和作用。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也可以不申請執行。但是,在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情況則不同,刑事訴訟中公訴人與被告人不能進行和解或調解,行政訴訟中就行政法律關系的爭議,也不適用調解方式解決,作為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勝訴后也無權放棄自己的權利。規范性與正當性民事訴訟法以及其周邊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等保障著民事訴訟的正義性,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復雜性,其含義是指確保當事人權益的強行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即產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訴訟的嚴格規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對社會統一規范的背離,滿足了國家和社會維護統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在很多時候我們進行事情的解決都是可以進行協商的沒有必要鬧到法院,但是如果是雙方都不能退讓的利益比較大的事件那么也就只有靠上法院進行解決了。以上就是民事訴訟包括哪些的介紹,上文中為大家帶來了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性的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范圍包括哪些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于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于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對于強制執行的范圍大家都清楚了吧。這是一種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作為原告來說就需要清楚法律的規定,才能讓被告來執行法院的判決,讓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對于原告來說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