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職和免職的區別什么如何區分行政撤職和免職
撤職和免職有啥區別
法律分析:1、性質不同。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3、后果不同。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 委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撤職免職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撤職和免職的區別:1、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行政紀律處分,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免職是一種法定的人事處理,不具有紀律性;2、條件不同:公務員嚴重違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后果的,可以撤職。免職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當前的職位,另一種是自行免去職位;3、后果不同:撤職的影響位減少一級以上職位,并根據新職位確定相應的級別和薪級。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如果是被免職,職級和工資肯定會受到影響,有些人還會失去官職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 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嚴重違反規定程序的;
(三)有嚴重違紀違法等行為,影響稱號聲譽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政務撤職和免職
政務撤職和免職的區別如下:
1、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于干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2、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后,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3、撤職看責任大小,事故輕重,是要負刑事責任的。而免職一般是組織措施,不過在犯了錯誤的情況下,很難任用。
4、撤職大于免職。撤職,就是已經存在直接或間接過失責任。而免職即使在無過錯情況下,也可以免職。免后,另有任用而已。
政務撤銷職務有什么影響?
1、按照規定降低級別、工資待遇。
2、處分期內,不得晉升級別。
3、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4、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
5、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
6、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不計算為晉升職務職級的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不計算為晉級晉檔年限,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后,其年度考核結果為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七條
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撤職免職區別
免職與撤銷的區別:1、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并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免職與撤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復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
3.免職有時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于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同時,問責免職也用于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于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于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4.提出主體不同
5.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政務撤職和免職的區別
法律主觀: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于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二是條件不同。對于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