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處理怎么做(股權轉讓合同協議書范本)
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股權怎么處理
協議的解除有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具備這些條件了,享有解除權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鑒于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確定因素,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股權轉讓的合法性
(1)要確定轉讓人對該股權是否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是否有權處分該股權,這需要凋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檔案資料,核實轉讓人是否登記在股東名冊中,取得股權的方式是否合法。
(2)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法律障礙。主要審查轉讓人轉讓股權是否存在《公司法》禁止轉讓的情形,公司章程對該股權轉讓是否有限制性約定。
(3)注意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問題。為了避免因為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導致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風險,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
二、對目標公司盡職調查
明晰股權結構,確認轉讓的份額后,應請國家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被收購公司的資產及權益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創造價值有一個清晰的認識,為確定股權轉讓價款提供參考依據。
三、受讓方的資信調查
就轉讓方而言,受讓方的資信情況十分重要,這直接關系到合同曰的能否實現:在對資信狀況并不十分滿意的情況下,應當采取股權轉讓價款在短時問內一次性支付或股權轉讓款未支付完畢之前拒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方式,也可以由其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最大限度地降低轉讓風險。
四、相互承諾和保證
1、權轉讓合同的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2)保證本次轉讓股權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士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
(6)保證困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2、權轉讓合同受讓方也應向出讓方保證:
(1)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2)保證支付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約資金及資產承擔轉讓價款。
股權轉讓訂立合同時,除應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之外,還應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的股份眾多迅速轉讓作了些限制性規定,除了法律限制性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騰出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空間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股權轉讓協議違約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協議違約的處理方式如下:
1、股權轉讓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或者違約處理辦法的,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守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的方式如下:
1、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
普通轉讓即股權的買賣。特殊轉讓指如股權的出質和因離婚、繼承和執行等而導致的股權轉讓。
2、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外部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這是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部分轉讓指股東對股權的一部分所作的轉讓,也包括股權分別對二個以上的主體所作的轉讓。全部轉讓指股權的一并轉讓。
4、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這是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約定轉讓是基于當事人合意而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出讓等。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如股份的繼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處理怎么做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合同解除后,因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
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股權轉讓后轉回如何處理
一、 股權轉讓 后轉回如何處理 依據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如果 股權轉讓合同 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于 有限責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第75條) 對于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質押 權的標的。 三、股權轉讓后的出資責任認定 誰來承擔推動社會信任的重擔?在所有的個案中,民眾對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對 證據 予以認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于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實。這些具體問題的沖突往往演變成民眾與法院之間的矛盾。解決股權轉讓出資責任糾紛,直接面對兩個問題,爭論焦點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爭論焦點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后,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 根據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說明,有限責任公司不足額出資也可取得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之后補繳出資額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股東首次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之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股東認繳注冊資本時間更長;新頒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相關內容,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若公司內部運作不規范,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出資糾紛直接面臨的舉證難問題將由股東自己承擔。 (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后,出資責任認定 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其實類似于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合法形式轉讓,然后消失,受讓人則以“善意取得”表示無辜,誰來給原所有權人買單?這是一個很具沖擊力的問題。 在司法理論中,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這時候,是顧全原所有權人的利益,還是顧全受讓人利益?顯然,若全然不顧受讓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會造成市場混亂不堪。立法者兩害相權衡,取其輕。最大限度的保護 債權人 的權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之一。 股權轉讓,并不能因為其他股東的同意,而確定未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性,因為《物權法》提到的動產轉讓只牽涉單純的所有權,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權牽涉面廣、侵害債權人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后,受讓人可以暫時取得股權帶來的收益、行使 股東權利 ,但是并沒有必然的取得該股權的所有權,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東地位,仍然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因為該出資不實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門和社會虛構的出資,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自然也就沒有所有權存在。出讓人和受讓人都有出資責任。 綜上所述,關于 股權轉讓后轉回 的 法律知識 ,我們要注意,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股權轉讓協議解除后股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因無效而解除的,要退回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