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駁回怎么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駁回怎么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駁回怎么處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金融糾紛案的處理方式是:可以采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處理。協商和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申請仲裁應當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否則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金融糾紛是指金融機構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金融機構之間所發生的因貨幣融通而引起的糾紛。金融合同糾紛的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攜帶起訴財產就金融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
2、法院受理案件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法院排期開庭;
5、法庭調查、辯論;
6、辯論終結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在判決前法院能夠對雙方進行調解的,依法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
7、法院宣告判決。在金融案件的執行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講究執行藝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是抵貸返租方式。抵貸返租,是指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企業在無力清償金融債權的情況下,將該企業所有的固定資產等財產作價后折抵債權,以清償其債務,然后金融機構再將上述資產租賃給被執行人的執行方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于目前企業破產受到一定限制的現實情況,是金融系統對困難企業實現金融債權的最好方式;
(2)是執行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金融糾紛案件中,往往存在三角債的現象,即一個被執行人不僅是金融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同時也是第三人的債權人。因而,在實踐中,應注意執行金融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的到期債權;
(3)是債權入股。在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中,在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以考慮適用債權入股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案件的執行:第一,作為申請執行人的金融部門同意債權入股的;第二,被執行人的資產大于金融部門的執行標的,而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第三,被執行企業有發展潛力,尚不存在破產、倒閉情況的;第四,金融部門的債權因被執行人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存在而能保值的;第五,被執行企業也愿意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資產重組,對此已作了可行性調查的;
(4)是靈活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當被執行企業的財產狀況一時無法查明,而又不能排除被執行企業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時,可運用債權憑證制度,待金融部門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可隨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以保護金融部門的債權不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借款合同糾紛 的處理: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