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受了工傷怎么辦(沒簽合同工傷如何賠償)



沒簽合同受了工傷怎么辦(沒簽合同工傷如何賠償)
沒簽合同受了工傷怎么辦(沒簽合同工傷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沒簽 勞動合同 發生 工傷 ,無法申請 工傷認定 ,可以先 申請勞動仲裁 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 勞動關系 。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 事實勞動關系 ,同樣受到我國 勞動法 律 法規 的保護。經過勞動仲裁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沒簽勞動合同發生工傷的建議首先按流程先申請工傷認定,賠償金額只有等鑒定等級后才能最終確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沒有勞動合同的前提下,勞動者應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裁決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到勞動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該兩份鑒定結論出來后可先向用工單位針對工傷待遇進行協商,若用工單位不給予,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向勞動仲裁申訴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可提供招工表、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工作證、工作服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文件、物品等。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通過下列憑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然后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另外,如果經認定屬于工傷,應享受醫療費、工傷津貼,如果被評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傷殘等級應享受傷殘補助金,如果想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可再主張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仍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是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尋找證明工作關系的證據
工人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有工作關系的證據。例如,工資發放記錄、社保繳費憑證、用人單位出具的證明、工作照片等。這些證據可以幫助工人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建立了工作關系,為申請工傷保險賠償提供證據支持。
2. 找到用人單位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沒有工作證明和勞動合同。此時,工人需要盡力找到自己的用人單位,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找不到用人單位,工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局或者社保部門申請傷認定及賠償,也可以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法院調解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工傷認定及賠償。
3. 法律援助
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詢相應的法律問題。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為工人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和咨詢,幫助工人解決法律問題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如果工人在發生工傷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仍然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但需要準備好證明工作關系的證據以及找到對應用人單位。如果遇到申請賠償時存在糾紛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不能解決問題,工人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來為自己爭取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未簽合同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的,應當 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工傷認定辦法 》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 未簽訂勞動合同 的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并提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 職業病診斷 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事實勞動關系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勞動關系有爭議的,要先通過 勞動爭議仲裁 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動法[2005]12號第二條規定,對是會死勞動關系的確認,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費 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和證人證言由勞動者舉證,其余由用人單位提供。
法律客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未簽勞動合同 受工傷,同樣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沒有合同受了工傷也可以申請理賠若公司不予賠付,可以申訴。
申報工傷的流程如下:
1、申報:
(1)單位申請。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受理: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3、調查: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4、認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5、其他事項:
(1)用人單位或職工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后,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鑒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3)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工傷傷殘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
綜上所述,通過以上憑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定勞動關系,然后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考勤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用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人沒有簽勞動合同受傷了,首先需要搜集下列證據證明雙方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然后進行工傷認定,最后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
一、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材料如下: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的方式如下:
1、直接與公司協商,要求公司履行公司待遇;
2、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
三、工傷待遇的主要內容: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4、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5、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6、其他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即使沒有簽合同,只要可以證明用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因工作受傷的,是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只要可以認定工傷,那么就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勞動仲裁等方式來要求公司支付工傷待遇,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