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標的怎么規定的
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法律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類型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定報酬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屬于承攬合同的特殊類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I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指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標的”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
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 “通用條款”十分重要,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如何簽訂具體的合同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具體條款中基本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 中對應的條款會成為簽約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第二、合同價款應當明確約定。工期、質量、工程造價的約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第三、詳細約定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
第四、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應當具體約定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相互關系及各自的責任。總包合同應當將各方關系和責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第五、明確約定監理工程師等各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 承包人、監理人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糾紛。
第六、應當明確約定材料設備供應。
三、工程合同的質保金是什么意思:
“質保金”是信譽錄會員對自己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如果信譽錄會員在合作的過程中違反了規則,則需要扣除其相應的質保金作為處罰。
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修金,是由合同雙方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的,當標的物出現質量問題,需要進行修理時,用于支付修理費用的資金。
質量保證金,是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四、工程施工要遵守什么規定:
1、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2、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3、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5、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合同中的“標的”指 合同當事人 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一般合同的標的主要有三類:財產(包括實物和智力成果)、勞務、工作成果。建筑 工程合同 ,是指一方約定完成建設工程,另一方按約定驗收工程并支付一定報酬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 包括工程勘察、設計、 施工合同 ,屬于 承攬合同 的特殊類型。建筑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屬于工作成果這一大類。即施工合同的標的是建設工程。 與其他合同的標的相比,具有以下特性: (1)空間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說,建設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設單位所造定的地點,建成后不能移動,只能在建造地點使用 (2)建設工程生產的單件性。建設工程的生產,都是根據每個建設單位的特定要求,單獨設計,并在指定的地點單獨進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單個“定做”,而非“批量”生產。 (3)建設工程生產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體形”龐大,其生產一般都是在露天進行。 (4)建設工程生產周期長,程序嚴謹而復雜。 (5)生產工期的差異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工程承包合同的標的是指什么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二者區別如下:,(一)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二)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于承攬合同。,(三)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四)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五)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六)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七)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八)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一)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后辦理竣工結算。,(二)竣工后一次結算,完成工程后一次性付清款項。,(三)分段結算,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四)目標結算方式,按完成工程目標進行結算。,(五)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在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著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關系。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發包人的同意將承包合同范圍內的部分建設項目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得對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通常說來,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負責,并不直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為了維護發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的質量,民法典適當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責任,即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