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法院是否應主動審查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法院有權直接判決解除合同。一方可以與另一方協商一致進行解除,或者在合同中約定或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向另一方送達解約通知,對方拒絕解除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有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約定解除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權利。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訂購了一批服裝面料,準備生產時裝,但由于乙公司的生產訂單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訂購的面料,于是與甲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協商解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比如,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協議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比如甲乙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甲與承租人乙約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許第三人在該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也可以約定,出租房屋的設施出現問題,出租人不予以維修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行使約定的解除權應當以該合同為基礎。
由于約定解除也是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因此,該約定應當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得違反法律,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解除的合同,當事人不得按照約定擅自解除。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有下列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能預見,指行為人主觀上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無法預測。對于某一客觀情況的發生可否預見,因人的認知能力不同,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各異,預見能力必然有差別。因此,不可預見,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作為判斷標準。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表明某一事件的發生具有客觀必然性。不能避免,指當事人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事件的發生。不能克服,指當事人在事件發生后,盡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克服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客觀情況,指獨立于當事人行為之外的客觀情況。一般說來,以下情況被認為屬于不可抗力:
(1)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比如,地震摧毀了購貨一方的工廠,使其不再需要訂購的貨物,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我國和英美等國都承認自然災害為不可抗力,但法國認為自然災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處理涉外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各國法律的不同規定,
(2)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于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3)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于不可抗力。
(4)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對履行合同的影響可能有大有小,有時只是暫時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過延期履行實現合同的目的,對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權。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因預期違約解除。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所謂明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則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指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預期違約,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權利的價值,如果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仍然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間屆滿才能主張補救,將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允許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對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3.因遲延履行解除。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遲延履行,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但并非就可以因此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可以解除合同:
(1)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所謂主要債務,應當依照合同的個案進行判斷,一般說來,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應為主要債務。比如買賣合同,在履行期限內交付的標的物只占合同約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滿足債權人的使用要求,應認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有時,遲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質比例不大,但卻至關重要,比如,購買機械設備,債務人交付了所有的設備,但遲遲不交付合同約定的有關設備的安裝使用技術資料,使債權人不能利用該設備,也應認為是遲延履行了主要債務。
(2)經催告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應當規定一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履行。該合理期間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程度和所需要時間的長短確定,超過該合理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仍要債權人等待履行,不僅對債權人不公平,也會給其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又比如,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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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什么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是解除合同的必備條件。合同自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協商終止。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的方式有:
雙方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協商終止合同。
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同意解除。
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雙方達成書面協議,約定解除合同的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解除條件,則必須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協商一致是解除合同的必要條件。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可以的,約定解除其靈活性一般較強只要不違反法律 或者行政法規效力性的禁止性規范,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一般都可生效。雙方約定解除的自雙方約定解除的合意發生之時即產生效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提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合法嗎
法律主觀:
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雙方經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提前 終止勞動合同 。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否放棄經濟補償金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先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實踐當中,勞資雙方能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并不多見,我國勞動法律之所以一再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協商后可以解除,也是借鑒了民法理論中的當事人意見一致,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尊重意思自治。我們看,雖然勞動關系有其本身的不平等性導致雙方利益的不對稱性,但法律并不禁止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自由協商。勞動合同法在對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和非過失性辭退等情形進行強制性規制以外,還規定了可以經過協商一致解除?!秳趧雍贤ā返谌鶙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法在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中就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些人錯誤地理解,只要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我們說,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94的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中就有體現,其規定也與勞動合同法內容相一致。原勞動部勞部發354號“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些規定說明了不是只要是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就得支付經濟補償,而是在協商解除的過程中,是何人首先提出解除動議。這是最為關鍵的問題。這里還要談一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仲裁過程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的問題。一般來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如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但有觀點認為,法律既然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從而達成意思自治,當事人協商的行為,可以視為私法范疇,應當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協商解除,對用人單位的提示是,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簽訂書面協議,在協議中對雙方解除時的勞動權利義務進行約定,并且,特別是要對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以示確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很多情形中,只要此解除行為是要求由勞動者確認的。對勞動者的提示是,如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要注意保留用人單位主動提出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也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相關解除協議,并就解除后的經濟補償等待遇在協議中進行約定。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分析: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