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方不能解除合同么
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解除嗎
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有:1、合同中如規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滿足這些條件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2、交易雙方在簽訂合同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雙方達成一致和平解決,簽訂解約協議即可,如涉及到中介,則需要三方共同協商;3、合同中未約定解除條件的情況,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來判斷是否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手房買賣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首先,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合同。其次,若未能協商一致,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最后,如果既沒有協商成功,又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則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賣方單方面解除二手房合同
法律分析:一、因客觀原因解約
如果發生了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例如:自然災害、政府政策等),這種情況下賣方需提供不可抗力相關文件證明,隨后與買方及中介進行三方協商,簽訂解約協議。這種情況下,賣方一般只需退還買方定金,不必承擔其他違約金。
二、與買家進行協商
這種情況往往是由于主觀原因賣家不愿繼續出售房屋,但和買方及中介進行了積極溝通,三方均沒有異議。三方簽署解約協議,約定解約細則即可。
三、買家存在違約情況
如果買方存在違約狀況,而賣方提出解約,并三方無異議的也可直接簽署《解約協議》,賣方可要求不退定金。
買方違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買方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無效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2,由于主觀原因,買方不想買了;
3,買方超過合同約定期限支付房款;
四、賣方單方解決
賣方單方面提出解約,需賠償買方違約金,支付違約金一般有兩種情況:
1,合同中無具體規定,且賣方僅收取定金,尚未發生其他費用,則賠償雙倍定金。
2,如合同中有具體規定或給買方造成損失且買方可提供證據的根據合同規定及損失裁定。
綜上所述,如果買賣雙方及中介能協商成功,且順利簽署解約協議是最高效的,然而在實際案例中,有許多情況都是三方無法達成共識,這種情況下一般都會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因此賣方在簽署合同時,需仔細了解合同中對雙方違約情況責任的認定及賠償金額的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手房賣方違約解除購房合同
徐女士與某房產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現之前將該房產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權證。徐女士與房產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繼續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定。該《解釋》除規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該解釋的規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_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方面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簽了二手房購房合同后過不了戶怎么辦合同能解除嗎
過不了戶,也要看是什么原因
情況一、因為不可抗力
1、如因為不可抗力,則可以解除合同。具體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法律后果。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情況二、賣房人事先不知道房子不能過戶而簽訂了合同。
此時,買房人可以要求賣房人履行合同,但賣房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抗辯,不履行合同,則買房人可以依據一百一十三條要求他賠償損失。(如果上法院,不是要求解除合同,而是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情況三、賣房人明知房屋無法過戶而簽訂買賣合同
此時,買房人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要求賣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應按約定處理。
二手房產交易中買方貸款過戶的人與合同簽訂人不是一個人,賣方能否終止履行合同?
可以的。
二手房交易的整個過程大致分以下幾個階段: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房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后批準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并結清所有物業費后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擴展資料:
稅費計算
買方
1、契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 (商用用房,二次購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權轉移登記費: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1、交易服務費: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面積
6、分攤費用: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