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的種類有哪些(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的保全包括什么權和什么權
法律主觀:
合同的保全包括了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代位權是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有放棄其債權等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的行為時,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
常見的合同保全方法包括以下兩種:
1、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當一方認為合同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申請保全的當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保證金,以確保保全措施的實施和防止惡意申請;
2、自行采取保全措施:當一方發現合同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可能受到侵害時,也可以自行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可以將標的物妥善保管或轉移,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措施,以防止合同權利受到進一步的損失或侵害。但是,自行采取保全措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合同保全的申請流程如下:
1、提出申請:當合同當事人認為合同權益可能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合同保全申請;
2、受理申請:法院收到合同保全申請后,會進行審查核實,符合保全條件的將予以受理,并發出保全通知書;
3、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根據具體的情況,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以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或其他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4、履行保全決定:當被申請人收到法院的保全決定后,應當依法履行,如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異議申請。
綜上所述,合同保全的申請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申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且保全措施應當適當、必要,不能損害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合同保全方式
法律分析: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的權利。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一、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法律為防因 合同債務 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 債權人 的債權實現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 債務人 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基礎的。代位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就獲得了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體適格。代位權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就決定了代位權只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人具有同等的獨立的代位權;債務人具有多個到期債權時,各債權人可以在各自債權范圍內向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行使方式法定。《 民法典 》規定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 訴訟 的方式進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權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根據債權的相對性規則,合同債權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確認債權可以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此種效力集中表現在債權的保全上。 所謂合同債權的保全,也可稱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其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債權保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兩個方面內容。法律設定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從而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 三、合同債權的保全主要特點 (1)債權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這一制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之債主要在 合同當事人 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卞,因債權人與第三人實行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不過,債的相對性仍然存在于債的保全之中。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要求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向債務人履行 債務 ,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債的關系。 (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于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在主要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以及其他的權能(如解除的權能等)。保全權能的產生也使債權與請求權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 合同生效 以后, 合同履行 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采取這一措施。由此可見,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無必然聯系。但是,合同并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的,則債權人已沒有任何根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債權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 擔保物權 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可見,責任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關系十分重大。不論合同規定的期間是否到來或債務人是否實際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見,債權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方面,具有不同于債的擔保、債的不履行責任等制度的特點。 保全合同債權是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受到傷害的一種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債務人耍花樣來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沖突。如果債權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沖突時應該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在民法典中有完整的法律條例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合同保全有哪兩種方式?
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債權人的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履行中的保全種類及內容是什么?
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它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保全是為保護合同債權人的債權不受債務人不當行為的損害而對合同債權人采取一定保護措施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就是為保證合同能夠履行,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抵押,或提交保證人.
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行使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時,依法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而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不當履行時,依法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借款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是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代位權和撤銷權,其中代位權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務時,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時,其可以代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撤銷權是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債務人轉移財產等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行為。合同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
一、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并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二、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三、合同保全的意義
合同保全制度的確立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周密細致化的趨勢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 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 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中國《民法典》規定了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雖然規定的內容比較簡略,但填補了中國民事立法的空白,意義重大。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效力 僅及于合同關系當事人,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為一定給付,債務人也僅對債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其他第三人在合同關系上既不承擔義務也不享有權力。而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須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進行主張或者請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被稱為債權的對外效力。
立法者何以突破傳統民法的“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債權人以代位權和撤銷權?其立法的基礎在于確保債權的實現。對于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傳統民法擁有合同責任制度可資運用。一般認為,合同責任屬于由債的效力引申出來的 一般擔保,即債務人必須以其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其債務的總擔保,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構成了履行債務擔保的“責任財產”。因此,責任財產的狀況對于債權人債權的 實現是休戚相關的,而且該責任財產不僅僅是某一債權的一般擔保,還是全體債權的共同擔保,所以當債務人責任財產狀況惡化,不足以清償數個并存債權,即使責令債務人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的債權也不能全部清償、甚至全部不能得到清償。由此可見,合同責任在擔保債權的實現上有其明顯不足之處,要受到責任財產多寡 的限制,而且會同責任只能制裁債務人于其不履行之后,過于消極。[2]于是,民法上又引進了特別擔保制度,即人的擔保(如保證、并存的債務承擔、連帶債務 人等)、物的擔保(如抵押、質押、留置等)、 金錢的擔保(定金、押金等)以及所有權保留制度。特別擔保制度由于其不受或者少受債務人財產狀況的影響,對于債權的實現發揮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特別擔保亦有其弱點,例如,抵押權等的設立需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留置權則限于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等既需要保證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難逃責任財產減少而害及債 權實現的命運,定金對于交付定金者的保護不夠。有鑒于此,法律在合同責任和特別擔保之外,設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權系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設,撤銷 權系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而立。合同保全制度與合同責任制度、合同擔保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擔負起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作用。
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在于,它為合同責任的實行提供了物質基礎,保全了作為 承擔合同責任基礎的責任財產,為將來的強制執行做好了準備,否則如果債務人任意處分責任財產而無限制,那么合同責任也將無用武之地。同樣,特別擔保中人的 擔保,不過是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之外增加了保證人、并存的債務承擔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已,同樣存在“責任財產”的保全問題,同物的擔保相比,合 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當條件具備時,債權人便當然地擁有保全的權利。從這一角度出發,人們認為保全如同債權所具有 的請求權、執行權、保有權、處分權等權能一樣,應為債權固有的權能。債權保全制度與一般擔保、特別擔保相互為用,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周密細致化發展趨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合同保全名詞解釋
合同保全名詞解釋如下: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合同保全方的式包含的內容如下:
1、債權人代位權是由于債務人忽視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方的債權;
2、債權人撤銷權是因為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免費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保全跟合同擔保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合同保全,是指為了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允許債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某種權利予以干預的法律制度;合同擔保,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和約定,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財產或保證,以保障債權人順利實現債權。
2、方式不同:合同保全的方式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行使撤銷權;合同擔保的方式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質押、留置、第三人保證等。
3、依據不同:合同保全主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擔保主要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4、發生的情形不同:合同保全發生在因債務人的某些行為,導致其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從而危及債權人實現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合同擔保則只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當然,根據法律規定,有些擔保需要進行登記才有效。
綜上所述,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通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