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合同簽了最低工資(簽合同工資簽最低工資 勞動爭議)
合同工資只簽最低的基本工資
不違法。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公布的最低工資,只要條款規定的工資高于當地最低工資的就合法,企業內部另增加的考核獎金、崗位工資等,勞動法不予規定。在勞動報酬條款中,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里的基本工資是什么概念
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進行工資分不同等級。對于自己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要細看內容,發現有影響到自己權益的條款要了解清楚。
為什么企業的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都遠遠低于其實際收入
一、通過這樣的方式規避社保。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工資水平為員工繳納社保;一般而言,社保單位參考的工資水平就是《勞動合同》上的簽訂的工資,工資越低,企業繳納的社保就越低;反之工資越高,企業需要繳納的社保金額就越高,所以為了規避社保繳納,減輕自身負擔,很少私企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簽訂的都是一個遠遠低于實際工資的金額。
二、規避以后可能出現的經濟補償。
現實生活中,如果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往往會按勞動合同主張工資標準進行申訴,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工資水平的,那么仲裁委會一般按勞動合同確定工資標準,這樣員工的加班工資,補償金等都會變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可以簽最低工資標準嗎
法律主觀:
如果簽的勞動合同內寫的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勞動 合同是否有效 ? 簽訂的勞動合同 中,工資部分低于當地的再低工資標準的合同,勞動者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中部分有效,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補簽工資調整到高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勞動協議。參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 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客觀:
《最低工資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合同簽的最低工資 勞動仲裁怎么賠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中,勞動者被拖欠工資,如果已經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支付,而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賠償的標準則是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勞動合同簽了最低標準工資要降薪怎么辦?
一、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標準,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是違法行為。
二、用人單位在不低于最標準的前提下,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工資支付標準與方式,達成協議后須履行約定。
三、用人單位非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不能單方面降低工資。
四、對于用人單位違法違約行為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