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可以協議為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婚后多少年屬于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主觀:
可以公證為 夫妻共同財產 。有兩種方式: (一)通過贈與的方式 贈與,就是無償把房子的部分份額分與另一方,但是僅僅簽訂了贈與 婚前房產 的協議, 贈與合同 仍未生效。房產是不動產,必須到 不動產登記 機關進行登記,把被贈與一方的名字加上去,贈與合同才產生不能隨意被撤銷的效力,否則視為贈與未完成,承諾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放任承諾。 (二)簽訂夫妻 婚前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對夫妻一方 婚前財產 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且約定優先于 婚姻法 的法定 夫妻財產 分割制。所以,想要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夫妻雙方簽訂財產協議來進行。 法律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后可以約定共同財產嗎
對方的婚前財產可以約定為共同財產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協議婚姻關系續存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嗎,離婚后也是歸各自所有嗎??
是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后協議可以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嗎
法律分析:婚后協議能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婚后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對這部分婚前財產有特殊約定,否則原則上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自然日后若是夫妻離婚,這部分財產也不能要求進行分割。
一、婚前財產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何時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系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系消滅。
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之前的規定中已經給予了明確。而除了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外,專屬一方使用的物品、遺囑或者贈與中明確說明是只有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給其中一方的財產,這些其實也是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受財產性質的影響,之后若是夫妻離婚的話,就不能主張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__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可以協議為共同財產嗎
法律主觀:
婚前財產能成為共同財產。男女雙方可以 約定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采用書面形式,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如果沒有約定的,婚前財產結婚后不會變成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