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東被限制高消費(公司大股東被限制高消費對公司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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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被限制高消費對公司有什么影響
法律分析:法人因個人原因被限制高消費的,對公司影響不大。若是因公司本身被列入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的,對公司來講就有諸多影響限制,比如說進行貸款融資、發布債券、簽訂合同、參與招投標等等風控審核中受到多種限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公司股東能否被限制高消費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高消費限制的對象是失信被執行人,如果法人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股東是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費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公司股東能否被限制高消費?
會的,如果公司出現違規違法經營,那么公司內所有股東都會受到影響,法人作為公司第一負責人,會承受最多法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費?
如何解除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費?
如果被限制高消費了,怎么破?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然后給法院提申請,需要證明,原法定代表人離任后不會對公司(即被執行人)的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或對債務履行負直接責任,那么,經法院審核同意的,可以解除。
案例
案號:(2020)蘇執復24號
法院認為:本案中,南京中院作出限制消費令后,被執行人康得新光電公司、康得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復議申請人肖鵬變更為馮文書。本案執行依據所涉債務形成于肖鵬擔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前肖鵬已實際離職。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肖鵬不再擔任康得新光電公司、康得新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后,仍然能夠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或對債務履行負有直接責任,其既非被執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也非影響本案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因此,復議申請人肖鵬請求解除對其限制消費措施的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可以看出:
被執行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原法定代表人證明了“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且已實際離職。經審查,法院解除了其限制高消費令。進而推演,如果法定代表人能證明自己是掛名的,既不是股東、也不是實控人,那被解除限消的可能性是較大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17.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幾類情形。人民法院在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除或暫時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以因私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2.單位被執行人被限制消費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申請解除對其本人的限制消費措施的,應舉證證明其并非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并對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近親屬重大疾病就醫,近親屬喪葬,以及本人執行或配合執行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解除乘坐飛機、高鐵限制措施,經嚴格審查并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給予其最長不超過一個月的暫時解除期間。在申請解除限消時,需要交的資料有:
1、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證明自己目前已不擔任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沒有持有公司的股權、無職務、非實控人;
2、被執行單位的年度報告、股東名冊、另案生效判決書(如有);
3、離職證明、情況說明、養老保險繳費情況等,證明自己目前已不任職。
辦案實務
筆者團隊2020年辦理過一個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案件,分享一下:我們在省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后,被立案受理且開始審理時,同步對我方客戶的高管的限制消費令請求解除。
理由是:“限制消費令”依據的法律文書正處于再審審理、有可能被重新認定;***現已不再擔任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影響債務的履行,繼續限制其消費的作用不大;長達一年半的限制消費對于***本人的工作和生活均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故懇請貴院予以解除。同時,申請人理解,若貴院解除對***的限制消費令后,依法確需對申請人的現任法定代表人進行限制消費的,申請人無異議(后面的補充是根據法院的要求所進行的承諾)。
遞交后,很快,法院就解除了原法定代表人的限消;我們也對新法定代表人的被限消做好了準備,但幸運的是,新法定代表人事實上也未被限制消費。估計是法院在等著看再審會不會將原審的判決推翻。可喜的是,后來再審成功推翻了原審認定,我方全部勝訴;于是,全部的強制執行措施就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