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是否要辦理登記(動產的抵押權什么時候設立)
以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什么時候設立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擔保是否必須辦理抵押登記
民法典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擔保不是必須辦理抵押登記,這里的登記只是起對抗效力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設立需要登記嗎
我們知道對于動產抵押登記的相關情況,通常要按照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也就是說在涉及到動產抵押登記的時候,必須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認定。那么動產抵押設立需要登記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動產抵押設立需要登記嗎動產抵押可以不需要登記,一般它是以簽訂抵押合同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動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如汽車、船舶、企業的設施設施等,抵押合同以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的。未經登記,沒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條件(一)動產抵押權是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
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以動產為其標的范圍,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作為動產抵押權的標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動產才可成為動產抵押設定的標的物。
(二)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占有為條件。
這是動產抵押權設立的一個重要特征。動產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占有標的物為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
(三)動產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于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為是一種要式行為,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三、企業動產的抵押企業動產抵押是企業設備及其他動產的抵押,是指企業不轉移其擁有處分權的動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將其作為債權得以實現的擔保。企業動產抵押中的動產是指除企業所有的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以外的企業動產,主要包括:企業的設備,主要是指企業用于出產或服務的機器設備或其他營業設備;企業的原輔材料,指企業用于制造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原料;企業的產品或者商品,這里的產品和商品包括半成品或成品;企業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動產,主要指輔助企業生產運作的一些其他動產,如辦公室里的沙發等。
但為了防止重復抵押和確保債權的實現,以企業動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是專門調整企業動產抵押登記的部門規章。依據該辦法,企業以除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外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在抵押合同簽字蓋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抵押物登記。該動產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其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某些特殊的企業以其財產抵押的,還必須經其主管部門的審批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動產如果依法被法院或其他行政部門查封、扣押或被海關部門監管的,企業不能將其抵押。
動產抵押權必須登記嗎
物權的客體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兩種,抵押需要動產或者不動產都需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那么動產抵押權必須登記嗎?為了解答這方面的相關問題,接下來將由來一一為您解答,希望能解答您心中所惑,對您有所幫助。一、動產抵押權必須登記嗎
動產抵押需要登記的。我國民法典規定除依法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動產外,動產抵押并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也即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二、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1、不動產抵押登記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如當事人只訂立不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未設立。
2、動產抵押登記具有確定抵押權優先的效力。動產抵押的,在設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權即設立。是否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權的設立。但對于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在以抵押物的變現受償時具有優先效力。
三、動產抵押的標的物范圍包括哪些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動產抵押權必須登記嗎的容如上述呈現的正文所示。綜上所述,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的設立、變更和注銷,可以由抵押合同一方作為代表到登記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