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的一年只做半年不想做了(合同簽了沒付款生效嗎)
工作簽的一年勞動合同,要是不想做了,只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是不是就不要賠違約金?求解,謝謝
1、辭職是員工本人的意愿,如果和單位協商一致,那么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不一定需要提前三十天。
2、如果單位不同意員工馬上離職,那么員工就需要根據公司安排,在提出離職申請的一個月內辦理辭職手續。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合同簽了一年 做了半年辭職了有什么影響
上班合同簽了一年 做了半年辭職了不會有影響。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離職對以后找工作沒有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離職,是依法行事,法律都沒有規定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在簽訂工作合同時,建議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其中的義務和責任,切勿草率辭職,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和信用影響。如果確實需要離職,應該提前與公司溝通,盡量協商解決,以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合同1年只干了半年可以嗎
法律主觀:
簽合同一年只做了一個月可以辭職。合同簽了一年不需要工作一年,想辭職的時候就可以提出離職申請。 勞動者要辭職的,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者不需要等30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自離,即沒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直接走人的,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一年合同干不到半年想辭職可以嗎
法律分析:簽了一年合同干不到半年想辭職是可以的。需要依法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過勞動合同的,沒到時間想辭職不干了,該怎么辦?
不想干你,你有申請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簽了一年合同,中途不想做了。自離可以么
法律主觀:
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中途能離開,正常辦理離職即可。辭職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試用期內辭職,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試用期滿后辭職,勞動者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