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哪里(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選擇地)



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哪里(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選擇地)
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是哪里(合同提起訴訟的法院選擇地)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采購 合同訴訟管轄 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 、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因 保險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 侵權行為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 請求損害賠償 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遺產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死亡 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則如此,但是不同種類合同有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