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復議有時間限制嗎(行政復議有時間限制嗎)
行政復議申請時間為多久?
法律主觀:
行政復議申請后六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決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可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法律主觀:
一、作出行政復議的期限
行政復議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開始計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在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二、超越申請時間如何維護自己權益
(一)發生不可抗力或者有正當理由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當因為自己的原因超過申請期限的。因自身原因超過行政復議申請的,除開復議前置或復議終局的情形外,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其規定入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敗訴后果有哪些
維持原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不服該處罰決定,應以縣公安局為被告向其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法律主觀:
行政復議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六十日內依法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的行政復議申請,該期限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