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為(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為( ))
商標專用權期限是什么意思
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國幾乎都對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規定了時間限制,但各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長短不同,多數國家規定為10年,如日本、法國、瑞典、丹麥、比利時等國。各國商標有效期開始計算的時間也不同,如法國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美國則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我國2014《商標法》第39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之日起計算。另有2014《商標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商標權的期限的確定遵守兩個原則:一個原則是一次注冊有效時間有限制。我國注冊有效期限為自核準注冊之日起10年。另一個原則是續展次數無限制,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限也是10年。可以連續續展。
一、商標專用權期限是什么意思?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商標權的期限是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期限。法律對于商標的保護并不是永久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限制。當然,在保護期限屆滿之前,商標所有人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續展,這樣商標又會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二、商標專用權的特點是什么?
1、及時有效性行政保護相對于司法保護而言,突出的特點是效率高,這已被中外商標專用權人所認可。從受理案件數量來看,行政執法機關的受理量占案件總數的90%左右。特別是在采取處理措施方面,行政執法機關有權責令侵權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這非常有利于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在案件的處理結果方面,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一般均快于司法判決,即使涉及疑難問題,需要向上級行政機關請示,由于同屬于一個系統,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樣性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行政執法手段對侵權嫌疑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如詢問、檢查、調查、責令封存等。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也體現了多樣性的特點,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及罰款等。行政執法機關還可以就當事人提出的責令賠償請求作出責令賠償決定。
3、主動靈活性行政機關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實行“依職權主動保護”與“依投訴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有權對商標使用人的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侵權嫌疑時,有權采取相應的行政執法措施。
4、分級管理性對商標侵權假冒案件的查處,行政執法機關一般按照其管轄的行政區域范圍進行。商標專用權人或普通消費者發現商標侵權假冒等商標違法行為,一般選擇到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或檢舉。作為全國商標主管機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一般不接受商標專用權人的直接投訴,而主要負責對全國商標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
我國對于商標的專用權期限有著明確的規定,在注冊之日起的一定時間之內該商標的專用權專屬于注冊人所有,如果在此期間有違法的行為出現,需要商標注冊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超過了使用期限的,需要續簽,如果不續簽,就不再擁有商標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規定的商標權保護期限有多久
一、商標權的保護范圍 注意商標權的保護范圍要比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廣泛得多。 1、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2、商標權保護的范圍: (1)普通商標權的保護及于類似之商標與類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經注冊之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標志。 (2) 馳名商標 權的保護范圍則擴及于所有的產品上均不得使用與該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相類似的標志。即便該馳名商標未在中國注冊,其保護范圍也及于在類似的產品上不得使用類似的標志。 (3)注冊商標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廠商的名稱。 二、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商標權的期限也稱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它是指商標所有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對注冊的商標享有專用權。 我國 商標法 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 注冊商標有效期的計算應自商標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所謂核準注冊之日,即是核準注冊公告之日。應注意,如果有提出異議,但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 商標注冊申請 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三、商標權應該如何進行行政保護? 注冊人發現他人侵犯自己的商標專用權后,應及時尋求法律保護。按照我國商標法律的規定,負責保護商標專用權的部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司法機關,這就是人們所說的商標保護的雙軌制。所以,當發現 侵權行為 時,被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但是,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同時請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處理,而只能選擇一個處理機關。 究竟選擇何種保護途徑要根據案件的特點和當事人希望達到的目的來決定。一般來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商標侵權 案件的特點是:行動迅速、程序簡便、結案所需時間較短。但行政機關對于侵權賠償只有調解的權力,如果當事人不服,還需要請求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特點是:程序嚴密、注重民事賠償。因此,如果希望盡快處理案件,制止侵權的擴大,可以選擇行政機關處理;如果因侵權所受的損失較大,希望獲得有效的賠償,則以向法院起訴為好。 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處理的,應當向侵權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請求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請求書需要寫明請求的事由、請求的法律依據。請求人的名稱、地址、侵權人的名稱地址以及侵權行為地等。在提交請求書時,當事人應出具其權利證明文件,同時附送被控方侵權的 證據 材料。 根據《商標法》和《 商標法實施條例 》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過調查,認為所投訴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可以作出處理: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3、收繳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收繳直接專門用于 侵犯商標權 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4、處以罰款。 商標權的保護,是以商標的注冊為前提的。商標持有人需要對商標進行注冊,才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 商標注冊 過程比較的復雜,且容易產生爭議。
商標的使用年限多長時間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規定: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以上得知商標的適用年限為10年,商標持有者可以無限續展。
擴展資料: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