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賠償范圍)
有關事故死亡工傷保險待遇說法正確的是
是的,事故死亡工傷保險確實提供了一定的待遇保障。
事故死亡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為因工作相關事故導致死亡的職工及其家庭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當職工在工作中或因與工作相關的原因遭遇不幸時,保險將支付一定的賠償金,以緩解家庭因主要經濟來源喪失而面臨的經濟困境。
事故死亡工傷保險的待遇通常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對職工死亡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其金額通常較高,用以彌補家庭因職工死亡而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喪葬補助金則是為了幫助家庭承擔職工喪葬費用的一筆經濟補助。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則是長期性的,用以保障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的親屬在一段時間內的基本生活費用。
例如,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過程中不幸身亡,其家庭將有權獲得事故死亡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這包括了一次性的工亡補助金,用于彌補因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喪葬補助金用于承擔喪葬儀式和相關費用;同時,如果這名工人生前有供養的親屬,他們還將獲得定期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以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能夠得到保障。
這些保障措施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勞動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通過提供經濟補償,事故死亡工傷保險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家庭的經濟負擔,幫助家庭度過難關,同時也體現了社會對勞動者生命安全和權益的尊重與保護。
農民工在工地上因工死亡老板上了工傷保險保險公司可以賠多少錢
法律分析:
一、勞動者超過退休年齡繼續工作的,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律師和高義到北京市某區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時,該區勞動局根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21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而不予認定高漢辰受傷屬于工傷。不僅在北京,全國很多地方都有類似的規定。《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第19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三)屬于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解決意見》第14條規定:“退休人員反聘后,在工作中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政策。”《太原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細則》第14條規定:“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不適用于《條例》和《實施辦法》。這部分人員發生人身傷害,可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賠償,雙方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依法尋求救濟。”等等。
另外一些地方的規定中沒有提到退休后工作人員的工傷問題如何處理,而上海市的規定則與此不同的。《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事故傷害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實施辦法》的規定由聘用單位支付。”
同樣是針對《工傷保險條例》出臺的地方實施細則,規定卻各不相同。而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提到離退休人員繼續工作的是否可以認定工傷的問題。哪些情形可以認定工傷的,《條例》14條和15條有規定。14條規定了:“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16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如果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來看,不屬于第十六條的情形、同時符合十四條或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那么,高漢辰能不能認定工傷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國家享受工傷待遇范圍內的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迅捷貨運有限公司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職工與該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而且,退休以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國家和社會對達到一定年齡的職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繼續工作的條件。勞動者在超過退休年齡后仍然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上工傷保險。
在本案中,高漢辰和退休后再工作或者反聘的城市居民還有不同。雖然已經超過了60歲,但他是農民,實際上并不存在“退休”,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也無處去領取退休金。如果說因為有養老保險的補償,而不允許退休后職工繼續上班掙錢,那么,對于高漢辰來說,既沒有養老保險的保障,也享受不到工傷保險待遇,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合理。
從《勞動法》的條文來看,并沒有對勞動者作出明確的界定;但從相關內容來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相反,有些文件還專門對職工退休以后參加勞動的進行了專門規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部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于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即使是北京市先前的規定與現在的也有不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已廢止)第4條規定:“參統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不包括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但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和實習人員發生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評定傷殘等級、核準待遇,聘用的離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由聘用單位支付,實習人員先由企業墊付。”
同樣的問題,其他地區有不同的結果。2005年4月19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審理了黎德寅(超過60歲而繼續工作發生工傷)起訴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申請的行政訴訟。法庭審理的焦點是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部門的態度是:職工的概念首先是勞動者,在法定退休年齡內從事具體勞動的是職工,超過這個法定年齡的就不屬于職工。黎德寅2002年到第三人漢邦公司工作時是59歲,彼此系勞動關系;而到了60歲的時候,即便是沒有辦理退休手續,也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再參加工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我國《勞動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也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作出排除性規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黎德寅與第三人漢邦公司已經建立了一年期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并在勞動保障部門進行了備案。勞動部門以黎德寅為第三人提供勞動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否定黎德寅與第三人之間的勞動關系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法》既然僅對使用童工一項作出限制,那么只要已滿16周歲的就都具有勞動能力,當然可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為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剝奪其權利。目前我國外出打工的農民工中,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大量存在,這一群體的利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
至于如何來保障他們的權利,是和其他職工一樣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還是依照已有的規定,參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而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相應費用?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有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包括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勞動部門也應當受理這部分受傷職工的工傷認定申請,在認定工傷后,由社保部門經辦機構核準工傷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上保險的,則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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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去世的教師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教員是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上班期間從事的是教學工作,假如教員在上班或者下班途中,因不測逝世的屬于工傷范圍,當然,假如在上課期間,在單位里不測逝世,也屬于工傷范圍。
比方一位教師在上課的時分忽然暈闕,急性腦梗或者急性心梗,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屬于因公死亡。
因公逝世的教師能夠享用工傷待遇,這種工傷死亡待遇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則來停止賠償的。主要能夠享用三項死亡待遇:
1、喪葬補助金。
這是教員可死亡能夠得到的第一項根本待遇及喪葬費的補助,這項補助的金額因不同地域而有所區別,普通以教員所在地域上年度職工的月均勻工資為規范,逝世教員能夠得到六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比方一個地域上年度職工月工資規范為1000元,那么,這個地域的因公逝世的教員能夠拿到的喪葬補助金為6000元。
假設另外一個地域,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的規范為5000元,那么,該地域的因公逝世的教員能夠拿到的喪葬補助金為三萬元。
這個地域該如何劃分呢?所謂的統籌區,普通是指教員所在的地級市或者省轄市,比方,廣東省汕頭市的死亡教員,就會依照汕頭市上個年度職工月均勻工資六個月的規范來發放。
由此可見,全國喪葬補助金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都是依據教員所在地域的職工的收入程度為根據的,不同地域教員的喪葬補助金可能相差好幾倍。
2、撫恤金
教員也有家庭,他們需求奉養老人,撫育孩子,這項撫恤金就是為教員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所發放的。
教員的直系親屬有: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同直系親屬所能得到的撫恤金的比例是不同的。
以教員生前的工資程度為規范,配偶每個月能夠得到他生前工資的40%,而其他親屬每人每個月能夠得到他的工資的30%,假如家中有孤寡老人或者有孤兒的,每人每個月能夠得到40%的補助。一切親屬得到的撫恤金不能超越這位教員生前的工資程度。
這項工資由死者生前所在的單位依照當地的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的程度找一定的比例來發放。比方一個地域的上年度職工月均勻工資為2000元,那么,他的配偶能夠得到的撫恤金大約為800元。
3、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
在教員死亡待遇中,最大的一筆錢就是一次性的工傷死亡補助金,這筆資金不是每一個逝世的教員都能夠享用的。必需是契合工傷死亡規范的逝世教員才干具有。
因工死亡的教員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以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
這是一個令人注目的數字,比方,假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一萬元,那么,因公逝世的教員能夠得到的工傷死亡補助金就是20萬元。
因而,能不能拿到這一項高額的補助金,就看教員逝世能否屬于工傷死亡范圍。那么什么狀況下,教員的逝世就屬于工傷范圍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段某是一名90后的教員,在2017年的暑假期間,學校讓他到學校加班。暑假某一天的中午,在食堂吃飯之后忽然暈倒,身邊的人發現了之后,馬上把他送到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按理說,段某是在學校猝死的,而且是學校請求他到學校加班過程猝死的,能夠得到工傷死亡賠償。但是,當家里的人向學校申請賠償的時分,學校斷然回絕了。
理由是:更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事故,所以不能停止賠償。學校一方以為段某死亡的時間是中午12點50分,可是學校規則的加班時間是早上八點到12點,下午加班時間是14點到18點。他猝死的時間并不是在加班的時間內,所以不能停止賠償。
最后,家眷經過多方搜集證據,才被追以為工傷事故,最終得到了相應的賠償。
如果企業買了工傷保險,員工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該如何賠償
一、首先,要向當地勞動和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后,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具體如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法律理想狀態:
按照工作當地月工資標準X元,乘上他還有N年退休,這樣是他的勞動工資收入方面。
按照退休以后每年享受的退休金X元(具體參考養老保險),乘上他退休后能活N年(具體參考當地人均壽命),這樣是他的退休金收入方面。
以及子女撫養費每月X元,乘上子女到十八歲成年還有N年,這樣是他的子女撫養費。老人的送終喪葬費用好象是算人頭的,即:一位老人算X元(具體參考當地生活水平)
方法是這樣的。(上述條件年換算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