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如何確定(經濟補償金按照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按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計算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應得工資進行計算。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給付經濟補償金的,里面的月工資是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這里的平均工資是按照應得工資計算的。計算出來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不再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是什么
法律主觀: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客觀:
《 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 賠償金 :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 法規 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是
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具體如下:
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 加班工資 、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2、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的月工資乘以勞動者在有關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以此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基數乘以年限。
經濟補償的條件如下: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經濟賠償金一般是由于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員工損失的但是它的補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也不是無限的,經濟賠償金存在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稍有不慎就會導致兩者的利益會有損失,因此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任務來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
1、賠償金=月工資×2N(未簽合同月數,N小于等于11)
2、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50%)
⑶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6個月X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那么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下文,我給大家講解關于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什么
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第二、四、五種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后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于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3、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
第一、平均工資計算方法:
以上提到的“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二、折算方法: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是連續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各種情況分類詳述:
1、在兩種情況下(一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不勝任工作的;二是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08年以前部分最高12個月,08年后不作限制。【08年前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執行,08年后根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2、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單位需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這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3、勞動者以單位違法(拖欠工資等)提出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則不用分段計算,也不作年限的限制。
4、勞動者僅僅以單位在“08年之后”不依法繳納社保(指沒有拖欠工資、加班費等情況之下)為由提出解除,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5、在本單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期滿終止,經濟補償金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6、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同意終止的,經濟補償金也只發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7、在本單位工作已滿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勞動者不同意離職的,單位必須續簽勞動合同,單位不續約的話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適用第“2”種情形的規定。
8、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