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沒有工資條違法嗎(學校發工資沒有工資條違法嗎)
發了工資條不發工資違法嗎
法律主觀:
一、發工資不發工資條違法嗎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二、不發工資條可以要求賠償嗎可以。1、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服的,可提起訴訟。2、不發工資條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三、拿到工資條要注意那些1、看總額。工資一定要足額發放,每個月的工資總額是固定的,要和勞動合同上簽訂的數額一致,不得以實物代替貨幣工資。勞動部規定企業只能在工資中扣除職工的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人所得稅,至于其他項目則非特殊情況下不能扣除。2、看四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五項是否已經從公司中扣除,是否已經進到你的個人賬戶,查詢方式可以向單位所在區的社保局查詢。3、看個稅。每個城市的征稅起點不同。4、看時間。是否是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發放,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有人測算過,如果每月都晚發一天工資,幾年以后實際上就等于少發了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不發工資條違法嗎
現在公司發工資都是直接打到員工的銀行卡里了,但是一般都沒有工資條。而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下面我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一、公司不發工資條違法嗎
1、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
2、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于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公司發工資不提供工資條是不是違法
法律分析:公司不給工資條不合法。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工資條也叫工資表,是員工所在單位定期給員工反映工資的紙條,但并不是所有單位都給員工工資條,有的單位會將工資的各項明細表發給員工,但是有的單位是沒有的。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可知,用人單位不發工資條的不會涉嫌違法,但是會對勞動者構成侵權。如果勞動者需要了解自己的工資條內容的話,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教師發放工資沒有工資條公辦單
題主是否想詢問“教師發放工資沒有工資條公辦單合理嗎”?不合理。根據查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得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不提供工資條是違法的,無論是企業還是學校,是需要給員工每月提供工資條的。
單位沒有工資條合法嗎
法律主觀:
單位不給工資條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1、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而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2、工資條是企業發給員工本月工資的明細,能讓員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收入構成。一旦發生糾紛,工資條可以作為員工在這個公司的收入證明及其他明細證明,還能夠監督企業及時發放工資。
3、此外工資條應包括員工每月工資總額,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反映出企業有沒有在工資中扣除員工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個人所得稅等。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廠里發工資沒有工資條合法不?
法律分析:不合法。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用人單位也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委托銀行發放的,可以不要求領取者簽字,但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員工對于企業規定的工資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資構成等。因此,企業不提供工資條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企業發工資不發工資條是否違法?
企業發放工資時,不向勞動者附工資條不符合法律規范。但現在企業進行工資改革了,實行崗位職務工資(月工資一口價,沒有變動明細項目),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且委托銀行(卡)代發,一般都省去了領取簽收及附工資條的程序。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不發工資條違法嗎
法律分析:
一、公司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一張工資單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去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對于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投訴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應注意的事項:不少勞動者因證據不足或攜帶材料不齊全等原因,使相關勞動部門監察員無法及時進行立案調查,往往會“白跑一趟”。因此提醒廣大勞動者,針對單位拖欠工資,進行投訴時務必攜帶以下材料:
1、書面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單位名稱、工商營業執照注冊地、單位地址及負責人聯系電話、本人姓名、住址、從事工作工種,工作起止時間,拖欠金額,涉及人數及其聯系電話)。
2、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復印件。
3、拖欠工資證明(如用工單位出具的欠條,考勤表,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4、其他證明材料。(針對未簽訂勞動合同,可將工作證或進出入單位證件)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衍生問題:
勞動仲裁贏了公司怎么給錢?
通過勞動仲裁討回工資是沒問題的,不僅工資,由于老板拖欠工版資,你以老板拖欠權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申請雙倍工資。綜上,你申請勞動仲裁,可以有三個仲裁請求:
1、支付拖欠工資;
2、支付經濟補償金;
3、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沒有工資條違法嗎
單位不發工資條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來記錄勞動者的工資數額、發放時間等事項,并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否則勞動者可以投訴該單位或者要求單位及時提供。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